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研究主軸,辦理研究計
畫審查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一百零七年度起以本院預算執行之研究計畫。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
1.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2.本院具備博士學位之公務人員。
(二)共同主持人:
1.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2.本院具備博士學位之公務人員。
3.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或研究機構具相當資格之人員。
四、研究計畫類型分為下列二類:
(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
依本院研究主軸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二)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本院研究主軸研提之計
畫。
五、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編列下列各項經費:
(一)研究人力費:
1.共同主持費:整合型研究計畫總計畫之院外共同主持人,
得編列工作酬金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整。
2.兼任助理費用:整合型研究計畫總計畫之院外共同主持人,
得編列兼任助理工作酬金每月新臺幣三千至五千元整。
3.臨時工資:依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二)其他業務費:含出席費、旅運費、耗材、物品、雜支及其
他相關費用。
執行研究計畫所需資訊軟硬體由本院資訊推動小組納入整體規劃
,圖書由圖書館納入採購規劃,不編列於計畫經費內。
六、計畫主持人應分別提交以下文件申請:
(一)整合型研究計畫:院訂整合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逕
提研究計畫申請書;中心研提整合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
持人研提計畫構想書及研究計畫申請書。
(二)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研提計畫構想書及研究計
畫申請書;必要時,簽准後逕提研究計畫申請書。
各項申請時程由綜合規劃室於每年三月底前簽准後公告。
七、研究構想書及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程序:
(一)研究計畫構想書:由本院研究諮詢委員審查。
(二)研究計畫申請書:由本院研究諮詢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審
查,並經研究計畫複審會議審議。
八、研究計畫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於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須辦理計
畫撤案、中止、暫停執行、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三)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應事前簽准始得展延,至多以半
年為限。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電子檔。
(五)本院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
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準用《國家教
育研究院研究人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