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學術相關事項,提升我國學
術水準,特設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事項。
(二)審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事項。
(三)審議學術倫理相關事項。
(四)審議其他學術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
部長或其指派之次長兼任,督導高等教育之次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領域有特殊、傑出之著作或發明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十年以上
,著有成就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績效卓
著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
,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日為止。
五、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部部長依學術領域於委員中
聘定七人至九人組成之,負責日常性學術審議事項。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工作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選產生。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
席。
本會及工作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
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審議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遴選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二)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三)審議國家講座主持人及學術獎得獎人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