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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教育見習教育實習及國際史懷哲計畫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師資生成為具國際視野之未來教師,
  並強化師資生國際素養,增進其文化理解、人文關懷、國際體驗及培
  養語言能力,鼓勵師資生至國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海外臺
  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習新知及提升其
  至國外學校任教之意願、鼓勵實踐國際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
  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並促進師資培育之大學與國外學校教育交流
  ,特依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型:
 (一)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師資培育之大學選送師資生赴已開發國家學校
   見習(如附表一)。
 (二)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師資培育之大學選送實習學生赴已開發國家學
   校進行教育實習(如附表一)。
 (三)國際史懷哲計畫:師資培育之大學選送師資生赴開發中國家學校進
   行關懷服務(如附表一)。

三、申請期程及條件:
 (一)申請期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應參與本部辦理之相
   關說明會,並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
    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至多不超過十二人參與。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
    計畫主持人,並推薦實習學生至少二人,至多不超過十二人參與
    。
  3、國際史懷哲計畫:應薦派具教育實習指導經驗之教師一人擔任計
    畫主持人,並推薦師資生至少五人,至多不超過十二人參與。
 (三)學校選送師資生應訂定評選基準,被選送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1、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之師資生,應具大二以
    上在校生資格,並修滿各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規定學分數達
    三分之一以上。
  2、參與國外教育實習計畫之實習學生,應具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
    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應具備獲推薦參與國外課程之語言能力,或相
    當於B1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4、被選送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本要點之補助皆為經常門,採競爭性方式擇優辦理,並以部分補
    助為原則。
  2、學校申請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
    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其中得包括師資生自籌款,至多
    不超過百分之十。
 (二)申請件數: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及國際史懷哲計
   畫之補助,每校依師資類科申請,申請件數至多五件。
 (三)計畫執行期程: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執行期限辦理完畢。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延期之必要,得報經本部同意,至多展延一
   年。
 (四)國外教育見習期間,不得少於十三日;國際史懷哲計畫期間不得少
   於二週(上述期間均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補助額度每件不
   超過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如附表二)。
 (五)國外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未滿六個月者,應於返國後補足;補助額度每件不超過新臺幣四
   百萬元(如附表三)。
 (六)補助項目:
  1、學校業務費:
   (1)國內、外教材教具費、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等相關必要支
     出。
   (2)國外學校禮品交際費,以購置我國文創產業項目為優先,且不
     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3)國內、外學校教師講座鐘點費及相關指導費。
   (4)行前教育培訓、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
  2、師資生、實習學生及陪同教師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費用之九成,
    並以一次為限;師資生及實習學生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得全額補
    助。
  3、師資生及實習學生助學金。
  4、陪同教師教育見習十三天、國際史懷哲二週及教育實習七天之生
    活費。
  5、本部指定學校辦理國外教學工作坊或研習等活動之費用,最低補
    助新臺幣十萬元,最高補助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6、其他費用:因計畫執行需要,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之費用。
 (七)第四款及第五款補助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學校計畫參與人
   數及審核結果,酌予增減。
 (八)補助限制:師資生參與國外教育見習計畫、國外教育實習計畫及國
   際史懷哲計畫各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學校應組成評選小組,訂定評選相關規定,並公開辦理評選,其中
   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至少三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
   主管擔任召集人;如有特殊需求考量,得經校長同意指派一級主管
   擔任召集人;評選小組成員不得同時為被選送者。另評選結果應報
   經校長同意。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備文檢附計畫書、評選結果會議紀錄、
   校內評選辦法、被選送者名單、被選送者外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被選送者修習教育學程等相關資料一式五份及光碟一份,送達本部
   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
   不符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計畫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項下公告。
 (四)本部得指定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受聘委員
   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五)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定之。
  2、評審小組以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至指定
    地點進行面談。
  3、審查作業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六)審查基準:
  1、國外教育見習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見習學校合作機制、安排被選送者赴國外學校教
     育見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等
     (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
     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及被選送者評
     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與國內師資培育課程之
     關聯、預期效益、預定選送人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
  2、國外教育實習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教育實習機制、安排被選送者赴國
     外學校實習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回國銜接教育實習課程
     機制、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配合款及校內之人力、經
     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案及被選送者
     評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預期績效、預定選送人
     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
  3、國際史懷哲計畫:
   (1)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占三十五分):包括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果
     、建立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國際教育志工機制、安排被選送者
     赴國外學校擔任國際教育志工機制、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回國
     銜接教育課程機制、成果發表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配合款及校
     內之人力、經費及設備支援、師生課務及請假機制)。
   (2)校內評選審查機制(占十五分):包括校內計畫及被選送者評
     選基準、校內審查程序、申請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3)計畫實施之具體策略、效益及特色(占三十分):包括計畫整
     體必要性、重要性、具創新性與特色、預期績效、預定選送人
     數及鼓勵措施。
   (4)經費合理與成效符應性(占二十分):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編列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通過審查之學校,應自計畫核定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金額,備
   文檢送領據、修正後經費申請表及計畫各一份,逕送本部辦理經費
   核撥。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
   變更。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案應檢附成果報告(包括被選送者心得、回饋意見等)、與國外
   學校及被選送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計畫執行率說明表,連同本部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送
   本部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四)本計畫執行過程,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計畫執行成效
   不佳或不實支出,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由本部依相關規
   定懲處。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五)同一計畫已依本部其他補助規定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
   補助;重複申請者,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且二年
   內不得再向本部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六)計畫執行成果,應刊登於學校特定網站及本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
   臺,以續傳國外教育實習、教育見習及國際史懷哲經驗,供辦理師
   資培育相關單位參考。

七、學校及被選送者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應於被選送者出國前二週,檢送被選送者個人基本資料,通報
   我國駐當地國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被選送者國外動向及安全
   ,並給予適當協助。
 (二)學校應與被選送者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規範渠等在國外行為。
 (三)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形,學校應將
   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且不得於下年度再提出申請計畫。
 (四)被選送者(包括在校師資生及實習學生)於赴國外期間,應保有學
   校學籍(應屆畢業生除外);國外課程結束後,應返回原學校報到
   ,配合學校撰擬成果報告、辦理經驗分享活動等。違反者,由學校
   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五)學校應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案,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
   協助被選送者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教育見習、教育實習或國際
   史懷哲服務之簽證,確保執行各該計畫之合法性。
 (六)被選送者之成果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須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
   契約書,其成果報告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
   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
   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
   。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成果資料,不另支付酬勞或
   任何費用,並不作為商業活動之教材。
 (七)被選送者應參加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及經驗分享座談會,並配合本
   部後續推展之活動。
 (八)計畫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於校內舉辦被選送者經驗分享座談會。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至東南亞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新南向國家,得
   優先予以補助。
 (二)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限,並以搭乘本
   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為優先。
 (三)師資生參與教育見習計畫或國際史懷哲計畫,不得與半年教育實習
   重疊。
 (四)國際史懷哲計畫以課業輔導與發展及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
   活及生涯規劃輔導活動,並將實踐國際史懷哲精神之教育情操融入
   服務計畫中,且服務需滿四十小時。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