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商重大教育政策,召開部長主持之「首
長幕僚會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開會時間:
以每週一及週四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
酌予調整。
三、提案及撤案程序:
(一)提案程序:
1.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指示討論事項。
2.本部及所屬機關,得就重大、緊急、特殊或社會媒體關注之教
育政策及業務,檢附提案單及提案檢核表(如附件一、二),
會辦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
書核定後,將奉核簽及提案單等資料以電子郵件送綜規司安排
提會討論。
3.提案資料如為機密案件或具時效性,應於簽案中敘明密等及時
間點。
4.除緊急案件外,未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可之提案,應避
免逕提會討論。
(二)撤案程序:如須撤案者,應敘明理由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核
可後,將奉核簽以電子郵件送綜規司辦理。
四、每案討論時間:
(一)以口頭報告不超過十分鐘,討論二十分鐘為原則。
(二)如為複雜性案件,應於確認會議時間後,於會前向部長及主管次
長詳細報告。
五、提會討論優先序判斷原則:
綜規司經收訖提案單位之奉核簽及提案資料電子檔,應登錄提案案名
等資訊(如附件三),並依其重要性、急迫性及整合性原則,判斷提
案之優先序。
六、提案單位資料準備事項:
(一)提案資料應配合每案三十分鐘為原則準備,並配合節能減紙政策
,以十四號字,A4雙面影印為原則。
(二)經通知確認會議時間者,應提供提案單及其附件書面資料八份(
左側二釘),於會議前三日送綜規司彙辦;會議資料如有更新,
請自行印製八份於會議現場提供。
七、會議紀錄處理方式:
提案單位應自行記錄會議結論,於會議結束翌日中午十二時前,以電
子郵件送綜規司彙陳部長核定。
八、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檢送方式:
由綜規司以電子郵件通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提案與列席單位主
管及秘書為原則。
九、提案列管原則:
提案經部長核定列管者,由綜規司列入本部重要業務列管事項追蹤管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