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商重大教育政策,召開部長主持
之首長幕僚會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開會時間:每週固定時間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調整;如無提案
或配合部長行程安排,得不召開或延期。
三、提案案件性質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指示討論事項。
(二)屬重大、緊急、特殊或社會媒體關注之教育政策及業務。
四、提案及撤案程序:
(一)提案程序:
1.提案單位應檢附提案單(格式如附件一)及提案檢核表(如附件二
),會辦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
書核定後,將奉核簽及提案單等資料以電子郵件送綜規司安排提會
討論。
2.前點第一款之案件,提案單位應於指示後二週內簽陳提案。
3.提案資料如具機密性或時效性,應於簽案中敘明密等及時間點。
4.除緊急案件外,未經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可之提案,應避免逕
提會討論。
(二)撤案程序:奉核定之提案如須撤案,應敘明理由經部長、次長或主
任秘書核可後,將奉核簽以電子郵件送綜規司辦理。
五、會議安排:提案單位應於會議前三日將奉核簽及提案資料電子檔傳送
綜規司,由綜規司登錄提案相關資訊(格式如附件三),並依下列原
則排定會議日期及議程:
(一)每案以三十分鐘為原則。
(二)依提案案件之重要性、急迫性及整合性原則,判斷提案之優先序。
六、提案單位準備事項:
(一)提案資料應配合每案三十分鐘為原則準備,並配合節能減紙政策,
以十四號字,A4雙面影印為原則。
(二)經通知確認會議時間者,應提供提案單及其附件書面資料十份(左
側二釘),於會議前三日送綜規司彙辦;會議資料如有更新,請自
行印製十份於會議現場提供。
(三)如為複雜性案件,應於確認會議時間後,於會前向主管次長詳細報
告。
七、每案討論時間:以口頭報告不超過十分鐘,討論二十分鐘為原則。
八、會議紀錄處理方式:提案單位應自行記錄會議結論,早上召開之會議
,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下午召開之會議,於當日下午五時前,以電
子郵件送綜規司,由綜規司確認修整後,彙陳部長核定。
九、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檢送方式:由綜規司以電子郵件通知部長、次長
、主任秘書、提案與列席單位主管及秘書為原則。
十、提案列管原則:提案經部長核定列管者,由綜規司列入本部重要業務
列管事項追蹤管考。
十一、作業流程:提案單位及綜規司應依教育部首長幕僚會議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