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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參加建教合作
  ,並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基礎或職前訓
  練,使建教生能順利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建教生:就讀公、私立學校建教合作班,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
    學生。但參加本署指定辦理建教合作班之僑生,得不受國籍之限
    制。
  (二)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學校。

三、建教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額,免納雜費。
    前項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補助;其補助規定如下: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雜費:
    1、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期間,由本署依教育
      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建教合作班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核
      定期間未滿一學期且跨學期者,以一學期計。
    2、建教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
      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重複申
      請本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建教生,於原就讀期間已申請本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但依其重讀、轉學或復學後之就讀群科條
      件,其得申請本補助之額度優於原已申領之補助者,得扣除
      原已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4、本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建教生
      違反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建教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
      署補助款之額度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費實施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礎訓練
    1、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但本署聘(派)之
      講師,每節八百元。
    2、實習材料費(包括雜支):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
      最高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支外,其餘以提供建教生技能
      訓練、實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3、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導師職
      務加給、加班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職前訓練
    1、鐘點費:每節四百元。但本署聘(派)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
    2、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其補助內容,包括加班費
      、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實施時數及補助項目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所需經費
  ,由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
  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
  十;第三級者,百分之六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六十九;第五級者
  ,百分之七十。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當學年度基礎或職前訓練
  成果報告(包括點名紀錄、訓練課程表,如附表三)、結訓建教生名
  冊(如附表四)與訓練日誌影本,及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五)與申請
  補助經費統計表(如附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
  應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轉本署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應就第一項申請之補助額度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知各該政府主管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
  予通知。

六、學校實施基礎及職前訓練,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於八月
      三十一日前,實施基礎訓練。
    2、基礎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
    3、每班招收人數超過五十人者,得分甲、乙二班實施。
    4、基礎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二)職前訓練:
    1、於第二與第三學年間暑假之八月三十一日前,以原上課班級
      為單位,實施職前訓練。
    2、職前訓練開始前,將訓練課程表、建教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格式規定如附表二),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
      辦理。
    3、職前訓練屬實習課程者,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
      辦法規定,實施分組教學。

七、基礎及職前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最低時數如下:
  (一)基礎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四小時(節)。
     (2)安全衛生:二至四小時(節)。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節)。
     (4)工廠組織與勞資關係:二小時(節)。
     (5)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節)。
     (6)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十小時(節),其餘各科為
       八小時(節)。
    2、專業基礎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各科應訓練最低時數,
      扣減前目共同課程後之時數,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
      知識及技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
      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僑生語文輔導課程:由辦理建教僑(華)生專班之學校,自
      行規劃至少四小時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二)職前訓練
    1、共同課程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四小時。
     (2)安全衛生:二至四小時。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
     (4)工廠組織與勞資關係:二小時。
     (5)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
    2、專業課程:以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應訓練最低時數,扣減前目
      共同課程後之時數,由學校以預備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
      能,自行規劃該科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前項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課程,得由本署聘(派
  )講師授課。

八、學校應自開訓之日起,為參加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建教生辦理團體保險
  ;其保險費,由建教合作機構負擔。
    基礎或職前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並依訓練課程表實施;各該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至學校訪視。

九、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基礎或職前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本署年度考核項目;
  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