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
二、補助項目:
(一) 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 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
環境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 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不利影響者。
(四) 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範疇:
(一) 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境修繕及設備充實(含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做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倘申請經費保留作業未獲同意者,則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5、申請補助資訊教學設備、遊戲與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圖書館(室)修繕不得超過新臺幣兩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不再予以補助。
(二) 前開補助原則,倘因應天然災害及民間捐資重建校舍,不在此
限;另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每年四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報送計畫書,惟天然災害受損復建者不受此限。
(二) 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檢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本署未有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 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倘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另行檢附教學研究會之會議紀錄。
(四) 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予報署申請。
(五) 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申請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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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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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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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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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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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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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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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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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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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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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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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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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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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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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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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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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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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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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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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千萬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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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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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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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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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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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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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倘為天然災害受損重建者,補助比率不受前開規定所限;惟依據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七) 倘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比率將視情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 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四) 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涉有未執行項目者,皆應辦理餘款繳回,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定。
六、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 計畫執行中,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地方政府得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
(三) 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該校兩年不得申請本專案補助經費。
(四) 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將於每年辦理前一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結果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五) 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導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