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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計畫項目

(推動學校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計畫:

1、目標:鼓勵學校教師採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方式,如分組合作學習等活化教學,協助學生學習。

2、參加對象:以國民中學教師為優先。

3、辦理方式:

(學校: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1.gif{C}  單一學校: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計畫;全校為九班(含)以下者,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教師人數參與為原則。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2.gif{C}  跨校合作:聯合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縣(市)學校共同申請,合計應至少教師十人以上參與為原則。

(自主社群: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1.gif{C}  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縣(市)學校教師十人以上組成自主社群參與為原則。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2.gif{C}  自主社群教師得依專業成長或推廣專業需求,另案申請辦理教師研習計畫。

(法人、團體: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為原則,且至少應與一所學校合作辦理。

(協助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計畫:

1、目標:優先協助國民中學教師以導入專家學者透過系統性協作方式,形塑學校願景、課程地圖,規劃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發展學校課程計畫草案。

2、參加對象:以國民中學教師為優先。

3、辦理方式:以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核心,並邀請校內相關教師參加。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

1、目標:協助偏鄉地區學校透過大學校院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長期、深入及系統性之協作方式活化課程與教學。

2、參加對象: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之偏遠地區學校。

3、辦理方式:

(單一學校:學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教師人數參與計畫為原則,並應與一所大學教師組成團隊合作。

(跨校合作:學校得考量地區特性、學校規模及國民中小學連貫性等實際需求,採跨校共同提出申請,學校合計至少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計畫為原則。

(學校及大學提報參與計畫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再由本署公告意願調查結果。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1、目標:透過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以下簡稱教學訪問教師)至偏鄉地區學校進行教學交流及經驗傳承,以提升偏鄉地區學校教育創新。

2、參加對象: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之偏遠地區學校及具有特殊需求之學校(以下簡稱受訪學校)。

3、辦理方式:

(單一學校: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全時蹲點進行教學訪問。

(跨校合作:受訪學校得考量地區特性、學校實際需求等情形,以跨校合作方式與鄰近學校共同申請一名教學訪問教師,採塊狀或帶狀時間方式進行教學訪問。

(受訪學校應填具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函報本署選定單位,安排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或書面審查,再由本署公告媒合結果。

四、應遵行事項

(推動學校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倡導常態與持續性進行教學活化,申請方案宜以二至三年為期規劃,以期長期深入推展活化教學。

2、學校、自主社群及法人、團體應邀請符合需求之校外且本計畫外之專家學者到校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但自主社群不在此限。

(協助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計畫應遵行事項:

1、組成教師專業學習社群進行備課、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建立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之運作機制。

2、完成學校願景之形塑及課程地圖之規劃,以發展出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學校課程計畫草案。

3、邀請專家學者系統性到校提供支持、諮詢或指導,以發展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學校課程計畫草案。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學校採跨校辦理者,得為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共同合作。

2、每一學校(含跨校合作)以由一團隊協助為限;每一團隊至多以協助三所學校為原則;每一專家學者至多以參與三校為原則。

3、學校應邀請團隊參與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領域、議題、學校本位課程及教學方法等事項之規劃、輔導及諮詢;且團隊應對學校特色、願景及未來發展規劃進行瞭解,協助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之準備工作。

4、學校每年應至少邀請團隊到校八次,到校總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平時並運用網際網路等資(通)訊設備與學校溝通交流;如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到校者,團隊成員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其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次採計諮詢鐘點費,以一小時為限。

5、與學校合作之團隊,其成員除大學校院之教師外,得包括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含退休人員)等具實務經驗之人員;國民中小學現職人員擔任團隊之成員者,其參與計畫期間應自行安排處理課務。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計畫應遵行事項:

1、受訪學校每校以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為原則。採跨校合作者,以三校共同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為上限。

2、教學訪問期限為一學年,有延長必要者,經受訪學校、教學訪問教師、教學訪問教師原任教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每次得延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3、經實地諮詢輔導後,評定計畫執行情形異常者,或教學訪問教師、受訪學校有任一方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合適之情形,得終止合作關係,原則上以學期為單位;其終止程序由本署另定之。

4、受訪學校應協助教學訪問教師於教學訪問期間之出勤狀況、課程教學之服務工作、膳宿規劃等相關事宜。

(共同性應遵行事項:

1、受補助之學校及團隊成員應配合參與本署或本署選定單位辦理之相關活動、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

2、本署得邀請參與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計畫之專家學者參與研習或研討,以達成共識,並據以建立人才庫。

3、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影像紀錄、數位檔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4、本署得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諮詢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諮詢輔導;且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如經評定應改善而未改善者,做為下年度計畫申請、核定經費及其補助比率之參據。

五、申請程序

(推動學校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計畫申請程序:

1、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四)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2、自主社群: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四)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以教師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應擬具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五)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向本署選定單位申請,選定單位彙整計畫案後送本署。

3、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四)、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及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協助學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計畫申請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六)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申請程序: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七)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計畫之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申請程序:

    受訪學校(單一學校或跨校合作之各受訪學校)及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應擬具申請表(如附件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函報本署。

(共同性申請程序:

1、申請案得聯合數校共同申請者,應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數校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以主要申請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2、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但教師社群以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得於辦理前二個月向本署選定單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3、基於擴大資源效益之考量,前項各款之計畫案,學校不得重複申請。

六、計畫審查原則

(推動學校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校教師自發性組成社群,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方式自主活化教學;並能邀請專家學者到校給予諮詢或指導,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改變教學方式。

(協助學校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計畫審查原則:學校能運用校內對話機制,並邀請專家學者系統性到校提供支持、諮詢或指導,以發展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學校課程計畫草案。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校能透過大學團隊協助及指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或推動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結合學校和社區資源,建構學校整體課程內容。

(協助偏鄉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審查原則:以同儕教學經驗傳承為主軸,受訪學校教師與教學訪問教師組成教學社群或團隊,協助受訪學校精進及創新課程教學,改善學校組織文化以達永續經營。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共同性審查原則:

1、行政運作及支持:學校能主動提供教師行政協助及支援,或學校願意支持教師進行專業成長,活化課程與教學。

2、教師專業成長:教師能透過社群運作,進行共同備課,深化課程設計或課堂教學研究,轉化課堂教學實踐,學習有效的教與學策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進行省思與調整。

3、教師教學實踐:教師能掌握教學目標,運用多元取向教學模式,引導學生精熟學習內容,有效討論分享,主動思考探究並培養統整及自主學習的能力,進而提升學習成效。

4、學生學習評量:教師能依所設定的教學目標,預先規劃明確具體的學生學習成效指標、適切的學習評量方式,並依據評量結果進行省思與教學改進。

5、特色或創新:課程或教學活動設計能展現特色或創新的觀念或做法,並展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素養導向課程規劃與教學,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補助項目:

    包括出席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講座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蒐集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雜支,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編列。

(補助基準:

1、推動學校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計畫:

(經本署核定之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得額外補助交通費,惟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十編列。如辦理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發展學校課程計畫草案,得增加補助二萬元經費。

(以法人、團體及社群為辦理方式者,由本署另案核定補助經費之額度,社群每年受理申請總件數以二十件為原則,並視執行成效逐年調整。

2、協助學校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計畫:經本署核定之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十二萬元;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得額外補助交通費,惟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十編列。

3、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經本署核定之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4、協助偏鄉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1.gif{C}  受訪學校為單一學校者:每校每年最高補助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十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2.gif{C}  受訪學校為跨校合作者:主要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十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協同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八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

 {C}{C}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15/ch05/type2/gov40/num10/images/images003.gif{C}  受訪學校如辦理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發展學校課程計畫草案,得增加補助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二萬元。

(住宿費:可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入住校內宿舍之受訪學校,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水電及瓦斯等分攤費用五千元;無法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宿舍入住之受訪學校,應覈實補助住宿費,惟每校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八萬元(含水電等相關支出);具宿舍改善需求者,本署依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計畫優先予以補助。

(參與合作之教學訪問教師另補助每月交通費用,如服務滿兩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規定聘任代理教師以代理其所遺課務;另補助課程發展經費每年十萬元,其中最高可編列五萬元資本門,如為連續第二年辦理者得調整為十五萬元為上限,其中最高可編列七萬五千元資本門。

5、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案所需業務費,由本署酌予補助,一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6、教材教具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但教師研習計畫以每場每一教師所用教材教具不得超過一千元為限;資料蒐集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十編列;諮詢費、輔導費及指導費應為支應專家學者或大學團隊之用,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且同一日同一校之費用以一次計算;申請第三點第四款之計畫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除向本署申請者外,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申請第三點第四款者,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

(學校、法人、團體及自主社群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或取消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計畫辦理時程以學年度為原則,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函報本署辦理核結。

九、成果檢核及獎勵

(申請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三款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自主社群辦理核定計畫期間,應每季將教學發展活動歷程紀錄或不定期將相關影片或照片自行上傳指定網站;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提供成果檢核表(如附件十)及介紹課程與教學發展過程與成果之五至八分鐘影像紀錄,於核結時併報本署;但法人、團體及自主社群以研習計畫辦理者,得免繳交成果檢核表。

(申請第三點第二款受補助之學校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提供成果檢核表(如附件十一)及提出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之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發展學校課程計畫草案。

(申請第三點第四款受補助之學校應繳交教學訪問教師每季工作報告與期末回饋表單,並依限函報至本署選定單位。

(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自主社群及教學訪問教師辦理成效優良者,由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