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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
  學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
  資源,提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附設國
    民中小學(部)。
  (二)中央機關及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團體(以下簡稱民間
    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
    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
    九,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調整
  (二)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
      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
      輔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族學生、新住民子女、隔代教養、單親(失親)
      家庭學生之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
    4、辦理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
      絡,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並啟動三級輔
      導機制加強復學輔導。
    3、結合社政單位、家庭教育中心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
      師、家長志工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進行個案訪談
      、電話訪談、家庭訪視、入家評估、會談、親職教育輔導、
      家庭輔導諮商或辦理營隊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
      線研習。
    5、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
      關問題。
    6、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7、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復學輔導
      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安
      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一
      、二);其課程規劃以現行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
      生需求及特性,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
      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8、依學生需求整合並邀集警政、社政、衛政等相關主責學生輔
      導、家庭教育、毒品危害防治單位參加,共同研議中輟生預
      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個案研討及相關輔導策略。
    9、辦理強迫入學委員會知能研習,強化復學輔導、社區資源整
      合及家庭親職教育輔導功能。
  (三)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設置,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選替教育個案
    之獨立式中途學校,其經費申請基準準用本工作原則。
  (四)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
      決方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
      討並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五)民間團體: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
    動。
  (六)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專案補助項目。

五、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附設國
    民中小學(部)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整合相
    關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
    及就讀計畫,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檢核表(如附件四、
    五),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特殊情形,得於
    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另檢附
    民間團體立案證明:
    1、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
      委員會委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
      族學生、新住民子女、隔代教養、單親(失親)家庭重點學
      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中輟之虞學生
      彈性輔導高關懷課程之申請,依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
      關懷課程計畫辦理(附件三);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
      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如
      附件六)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2、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
      (1)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輟生通報、追蹤
        、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七)、檢核表連
        同計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者,應
        詳列與會名單、活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
        的等。
      (2)就讀中介教育措施:
        A、慈輝班: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彙整
          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審核
          後,併同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署
          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B、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
          作(合作式),依本署政策及「經費補助基準表」
          ,擬訂所屬中輟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
          (如附件八),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
    3、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
      級學校課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
      彈性之課程,以提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
      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
      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由
      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依「經費補助基準表」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
      含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4、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
      成因與因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
      如附件七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
      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
      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二)民間團體:
    1、每半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1)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
        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
        (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
        日受理申請。
      (4)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
        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
      ,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九)、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格式請至本署網站下載)、團體立案證明影本
      。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5、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
  附設國民中小學(部)、民間團體補助案,由本署依行政程序核定,
  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
    」(如附件六)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
    他用途;受補(捐)助民間團體該計畫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
    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經費結報
    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
    執行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
    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十、附
    件十一)、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
    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受補助民間團體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缴
    回,另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作業。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
    、復學輔導及就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
    目,確實考核;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
    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提報之計畫實施成果,必要時本署得實地訪視審查,並據
    以調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民間
    團體有關人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得列入本署中
    輟生復學及輔導工作表揚評選計畫之獎勵對象。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署審查,必要時本署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將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工作原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原則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