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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二、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高中及高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教育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學教育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所轄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導。
四、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校園環境設施、教學設備之規範及督導。
五、高級中學課程、教學、研究、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教學、研究、實驗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辦理國際教育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育事項。

第 6 條

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之督導及
    協調。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
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課程綱要之研修及推動。
五、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學前教育階段研究、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辦理國際教育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學前教育機構設施與教學設備之規範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學前教育事項。

第 7 條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
    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育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教
    育之規劃。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經費之補助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藝術教
    育課程、教學、研究與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扶助
    、補助、獎助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就學鑑定、安置與輔導之規劃、推動
    及督導。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教育輔助器
    材與支持服務系統建置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學
    校藝術教育事項。

第 8 條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
    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
    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與設備、器材購置業務之規劃、推動
    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
    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衛生制度、健康促進之規劃、督導
    及經費補助。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傳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規劃、
    推動及督導。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學校午餐、
    校園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
    全及學校衛生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及所轄學校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及所轄學校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及所轄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