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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
  長 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 
  長其中一人,得列軍職。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十二

一、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二、內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二十一

其中一人軍文通用。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其中四人軍文通用。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辦事

委任

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佐理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一六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原臺灣省諮議會科長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
  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