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學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業能
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職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級中學專門學程
)。
3.經本部遴選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
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
本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
關重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
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母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實
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
素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
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或參與國際文化
交流,增進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
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
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
學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
供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
表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
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
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提供
網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
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
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展,加強招生宣導工作。
7.分區選定中心學校,促進該區原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
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之計畫
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基本
數及學校規模,計畫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六十,計畫補助
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四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擇定學校以計畫補助辦理。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
算百分之五十。
4.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職業學校,向本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提出申請;技專校院向本部技職司提出申請。計畫以學年度為單
位,分列上、下學期。但第二款第八目之計畫,由各校視需要於
年度內一次提出申請。
2.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3.申請文件:各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1)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2)○○○學年度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計畫補助申請書(附
件二)。
(3)設備補助申請書(附件三)。
4.審查期限及方式:由本部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審查會議,並得
設立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
表組成之,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校計畫。
5.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劃審查計畫相關表件,並就「基本
數」及「學校規模」各項目分為四級予以評分,資料不詳實者
得要求補件或予以退件。
(2)複審:由審查小組依「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辦理發展與改進原
住民技職教育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就「計畫內容」及「學
校績效」進行審查,予以評分並加註意見。
(3)本部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算決定本年度補助各校之金額
。
四、推展原住民高級中學:
(一)補助對象: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
學、各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中四至中六)。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
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5)學生人數未達第一小目規定人數時,如欲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
輔導,亦得提計畫申請補助。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
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
,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
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
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
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向本
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
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
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
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
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
(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
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
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
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
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準評
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辦理原住
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加總二項分數
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
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第二款補助基準擇
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導
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
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
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
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
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