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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藝術教育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人藝術人文涵養,增進全民生活品質,

  特設藝術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檢視當前國內藝術教育所面臨之問題,提供藝術教育整體發展之方
     向。

  (二)對藝術教育法規之修訂提出具體建議。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本部部長及次長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部長就各界之學者專家聘任之。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及本部次長一人兼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定相關司處長兼任;另置總幹事一人,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館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本部相關單位應由副主管以上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七、本會得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親自出
  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八、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種工作小組或計畫辦公室,所需人力由本部相關
  人員支援。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