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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為促進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
  簡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其所屬學校共同推動國際教育
  ,引導學校透過課程發展與教學、國際交流、教師專業成長及學
  校國際化四個面向實施國際教育,加強國際教育之深度,並從地
  理區域上及國際知能上擴大學習向度,提升國際教育學習之廣度
  ,落實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補助類別、項目、基準及額度:

  (一)課程發展與教學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
    限,同一類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
    表一。

  (二)國際交流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同
    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二
    。

  (三)教師專業成長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同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
    表三。

  (四)學校國際化類:每項目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同一類別補助總金額之上限亦同;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四。

  (五)辦理宣導、研習及成果發表活動類:

    1、經本部或各縣市教育局(處)指定任務學校(每一直轄
      市、縣(市)至多四校),協助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
      籌辦理所轄學校推動本要點相關工作。

    2、本部得視實際情形補助每一任務學校經費新臺幣五萬元
      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五。

  (六)前五款之補助,不包括前往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進行之教
    育交流活動。

五、補助原則:

  (一)各校申請同一補助類採跨校合作辦理,應由一所學校提出補
    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校每年度得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並以二
    類為上限,且每一類計畫以選擇該類中一個至二個補助項目
    辦理為原則。但情形特殊,敘明理由並經其教育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案經計畫審查及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情形核定補助
    額度:

    1、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2、是否為收費性活動。

    3、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補助經費超過補助基準者,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如有必
    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亦得依實際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核
    減。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
    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同一性質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補助資格,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至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
    具申請表並列印該表件,併同檢具學校公文、申請國際教育
    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明細表(一式三份)等書面資料,依下列
    規定辦理:

    1、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向本部(中部辦公室)
      提出申請。

    2、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向本部(國教司)提出申
      請。

    3、直轄市立、縣(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向
      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出
      申請。

    4、本部得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進行計畫書審
      查作業。

  (二)審查原則:

    1、初審:本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據申請學校之
      班級規模、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撰寫內涵(包括學
      校基本資料、現況檢討與目標確認、計畫規劃與執行、
      預期成效與自評檢核回饋等)進行審查。各縣市政府教
      育局(處)並應依據配合款預算額度列出優先補助學校
      順序。

    2、複審:由本部統籌考量整體經費分配及核定。

    3、未依本要點所定申請方式、格式及期限提出之申請案,
      不予受理。

七、作業期程:

  (一)一百零一年度,學校於 四月一日 起至 四月三十日 止,向
    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各受理單位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彙
    整及初審作業,並報本部審查,本部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

  (二)一百零二年度起,學校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
    十日
止,向受理單位提出次年度之計畫申請,各受理單位於
    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彙整及初審作業,並報本
    部審查,本部於次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審查
    ,並核定補助經費。

八、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報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
    ,由本部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款,請款時應檢附
    當年度配合補助款之相關證明。

  (三)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與國民中小學,其申請案經核
    定補助後,由本部函請各校請款。

  (四)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定,因
    可歸責於申請學校取消活動者,應將本部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核定辦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至本部中小學
    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
    告書函送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非本部主管之學校同時應將
    該報告書函送本部,作為本部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

  (二)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本部得另成立專案小組或專責單位進
    行外部評估及檢討。

  (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
    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獎勵:經本部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
     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