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國立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興建及營運工作,特設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興建及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興建期間:
1.
代表本部執行本中心興建及營運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契約賦予甲方之權利。
2.
有關工期及興建品質之控管、查核事宜。
3.
因工期延誤致本部權利受損時,提出相關評估及建議。
4.
有關國立成功大學所提編列本計畫服務費用之投資成本
預算及動支審查事宜。
5.
有關本計畫興建期間國立成功大學所提待協助事項之協
調事宜。
6.
本中心收費費率之核定事宜。
7.
有關本計畫契約解釋及修訂事宜。
(二)
營運期間:
1.
代表本部執行本計畫契約賦予甲方之權利。
2.
有關營運品質之查核事宜。
3.
本中心營運期間違反本計畫契約相關規定時,提出評估及
建議。
4.
有關國立成功大學所提編列本計畫服務費用操作維護成
本之預算及動支審查事宜。
5.
有關本計畫營運期間本中心所提待協助事項之協調事宜。
6.
本中心收費費率之核定事宜。
7.
有關本計畫契約解釋及修訂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相關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聘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二月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於本中心開始營運後每三月召開例行性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執行秘書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小組執行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及推動本委員會決議事宜。
六、
本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