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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請(休)假及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確實掌握軍訓教官動態及建立軍訓主管職務之代理制度,特訂定本代理規定。

二、 本代理規定所稱之軍訓主管,係指下列人員:

() 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軍訓室主任。

() 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 大專院校之軍訓室主任及代行其職權之上校(主任)教官。

() 高級中等學校之主任教官及代行主任教官職權之資深教官。

() 僅置軍訓教官一人之學校之軍訓教官。

三、 軍訓教官請(休)假規定:

() 軍訓教官請(休)假時,均應依服務單位教職員請假之規定,辦理請(休)假手續。請(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遞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主官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得委託由同事代理,必要時機關長官得逕行派員代理,請(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清楚。

() 各級軍訓教官經核准請(休)假,應填具「請(休)假核准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送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單位備查,各級軍訓主官對所屬人員之請(休)假核准權責劃分如附件二。

() 軍訓教官請(休)假出國者,由主管機關依出國有關規定核辦。

() 未辦請(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額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軍訓教官獎懲實施辦法核予懲處。曠職以時計算,曠職期間之例假日均予扣除,惟仍視為繼續曠職。

() 軍訓教官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並保留其假期。

() 請(休)假應於一日前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如因特殊事故至遲於三日內補辦,休假出國依出國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四、 軍訓主管職務代理規定:

() 軍訓主管如因請(休)假或其他事故,不能遂行軍訓主管職務時,其本兼各職,均應由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 前款代理人應由軍訓主管遴選適當人員,建立職務代理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一份,先期送請上一級軍訓工作督導單位備查。

() 代理人代理軍訓主管本兼各職時,應自軍訓主管不能遂行職務之日起,自動生效,不另發布代職命令,其解除代理職務亦同。

() 軍訓主管因請假不能遂行職務時,不論時間之久暫,均應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將工作事項交待代理人。

() 僅設置軍訓教官一人學校之軍訓教官,因故不能遂行職務時,應由學校覓請相關之教職員代理之。必要時得由學校報請上級軍訓工作督導權責單位核辦。

() 違反本規定之軍訓主管,得視其情節之輕重,由權責單位核予適當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