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因應產業及社會需
求,開設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培養跨領域人才,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三、經費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資本門百分之四十及經常門百分
之六十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
(1)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
(2)增開課程所必要增聘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薪資。
(3)教師專業成長、專業教材發展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4)學生進行實習所需之經費。
(5)其他組織調整或系所整合所必要之經費。
2.資本門: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學位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2.學分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已依本要點獲補助,次年再申請者,學位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一百萬元為限;學分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四、申請條件:
(一)學位學程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增設條件及
師資質量基準。
(二)申請學程未獲本部其他相關補助。
(三)申請補助者應為設立一年以上,或符合下列國家政策發展方向之跨
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
1.海洋法政領域:海洋科技、資源、海事、航運、法政、對外事務
、談判及整合管理等。
2.健康醫療照護領域:包括健康醫療、老人安養照護、生活學習、
社群關係研究、長期照護等,其中老人學、老人福利服務等長期
(老人)照顧領域以學分學程為主,校內須已設有社會工作、護
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學系之任一學系,以校際合作、遠距及
數位教學方式開辦跨領域學分學程,並符合「長期照顧人才培育
實施計畫」核心課程規劃(如附件)。
3.文化創意領域: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
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
設計、創意生活及數位休閒娛樂等。
4.綠色能源:太陽光電、LED 照明、風力發電、生質燃料、能源資
通訊、氫能與燃料電池、電動機車、能源服務及冷凍空調等。
5.科技管理服務:高科技事業經營、智慧財產權、科技化物業管理
及會議展覽服務等。
6.華語文教學研究。
7.臺灣與亞太區域研究:亞太區域研究、臺灣族群文化及生態學等
。
8.婦女研究與性別平等研究。
9.新住民家庭經營。
(四)非屬國家政策發展方向之跨領域學程,其課程設計應跨二個以上學
院。
五、執行期間: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各校應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申請補助當年八月一日
起執行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每校至
多各申請二案。
(二)申請資料:各校應審慎評估執行力並審酌經費收支概算,備函逕送
或層轉本部,未依規定辦理或資料未完備者,本部得不予受理。各
校提出申請時,應繳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
1.申請表。
2.經費申請表(至少包括學校配合款百分之十)。
3.新設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應提具執行計畫書;設立一
年以上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應提具提升品質計畫書(
均包括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
課程架構、整體課程改革之具體計畫、支援措施、預期效益及經
費預算表等)。
4.已依本要點獲補助者再申請之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應另檢具歷
年辦理成果。
5.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七、審查作業: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下列項
目予以審查後,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
審查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一)課程:
1.提供學習地圖,輔導學生選課修讀。
2.建立完善之跨領域課程設計及整合機制。
3.具備前瞻性與多元性之課程內容及教材教法。
4.切合學程設立宗旨、教育目標、產業或社會需求之課程架構及內
容。
(二)學生能力:
1.建立學程欲培養之學生跨領域能力指標。
2.進行學生成效追蹤,並提供學生學習及就業輔導服務。
(三)師資:
1.具備與所開設跨領域課程符應之教師專業能力。
2.建立明確之教師跨院系所支援機制。
(四)行政:
1.具有明確之學程專責單位、組織定位及運作規範。
2.提供完備之行政支援服務機制。
3.建置產學合作之行政機能。
(五)經費:
1.編列預算之合理性。
2.提出適當之學校配合款。
(六)預期效益。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可至網址:http://www.edu.tw/accounting
/index.aspx 下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各校,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
內,檢送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
(二)結報:受補助之各校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採購明細表、
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辦理情形、效益分析等)各一式三份
,備文報本部備查;其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留存學校,以備
審計部查核。
(三)成果報告:由各校提報書面執行報告,依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計畫
執行成效及缺失,並提出改進措施或建議。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1.學生對於課程設計與內容、教師教學、教學資源及輔導機制等面
向之滿意度。
2.招生及學生修讀情形。
3.行政支援、師資調度及教學資源之到位情形。
4.綜合自評。
九、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跨領域學位學程專屬
網址,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俾利本部查核。
(二)各校辦理完竣後,應辦理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成果發表會或
研討會,以分享辦理過程及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各校成果報告,至受補助學校實地瞭解辦理成
效,並列入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考量。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
」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開設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已獲本部其他專案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
,如經本部發現有重複補助之情形,應予追繳補助款。
(三)受補助單位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求限
期改善,必要時,得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一經核定,本部不再追加補助總體計畫所涉其
他費用。
(五)受補助設置之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不得任意變更學程名稱
,如有特殊原因,經事先提出展期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得延
長二個月,未經本部同意即取消學程之設置或逾期未執行,應繳回
全部補助款項並備文說明。
(六)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及通知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