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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3000817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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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因應產業及社會需求,
    開設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培養跨領域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三、經費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之經費,第一年申請者,以資本門百分之四十及
      經常門百分之六十編列為限;曾獲本要點補助再申請者,以資本門百分
      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經常門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合計編列百分之
      百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
        (1)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
        (2)增開課程所必要增聘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薪資。
        (3)教師專業成長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4)學生進行實習所需之經費。
        (5)其他組織調整或系所整合所必要之經費。
        (6)辦理全國跨校性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工作坊或研討活
             動等所需之經費。

      2.資本門: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學位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2.學分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同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前已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者,學位學程最高
        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學分學程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為限。



四、申請條件:
(一)學位學程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增設條件及師資
      質量基準。

(二)申請學程於同一學年度未獲本部其他相關補助。
(三)申請補助者應為設立一年以上,或符合下列國家政策發展方向之跨領域
      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

      1.六大新興產業:健康醫療照護、文化創意、綠色能源、生物科技、觀
        光旅遊及精緻農業等。

      2.其他政策發展方向:海洋法政、科技管理服務、華語文教學研究、臺
        灣與亞太區域研究、婦女研究與性別平等研究及新住民家庭經營等。

(四)非屬國家政策發展方向之跨領域學程,其課程設計應跨二個以上學院。
(五)申請補助設立一年以上學位學程者,學校配合款至少為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申請學分學程或符合國家政策發展方向之學位學程,學校配合
      款至少為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五、執行期間: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各校應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申請補助當學年度八月一日
      起執行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

(二)申請案數:各校申請碩士以上學位學程不限案數;學士學位學程及學士
      以上學分學程至多三案。

(三)申請資料:各校應審慎評估執行力並審酌經費收支概算,備函逕送或層
      轉本部,未依規定辦理或資料未完備者,本部得不予受理。各校提出申
      請時,應繳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

      1.申請表。
      2.經費申請表:總經費應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等二部分,其
        中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編列應以改進教學為優先。主
        持人等人事費及出國費應以學校配合款支應。

      3.執行計畫書或提升品質計畫書:新設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
        應提具執行計畫書;設立一年以上之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應
        提具提升品質計畫書(均包括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
        內容、預定進度、師資規劃、課程架構、整體課程改革之具體計畫、
        支援措施、預期效益、經費預算表及成果效益(新設者免填)等)。

      4.歷年辦理成果:已依本要點獲補助者再申請之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
        應另檢具歷年辦理成果(新設者免附)。

      5.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七、審查作業: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下列項目予
    以審查後,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
    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一)課程:
      1.提供學習地圖,輔導學生選課修讀。
      2.建立完善之跨領域課程設計及整合機制。
      3.具備前瞻性與多元性之課程內容及教材教法。
      4.切合學程設立宗旨、教育目標、產業或社會需求之課程架構及內容。
(二)學生能力:
      1.建立學程欲培養之學生跨領域能力指標。
      2.進行學生成效追蹤,並提供學生學習及就業輔導服務。
(三)師資:
      1.具備與所開設跨領域課程符應之教師專業能力。
      2.建立明確之教師跨院系所支援機制。
(四)行政:
      1.具有明確之學程專責單位、組織定位及運作規範。
      2.提供完備之行政支援服務機制。
      3.建置產學合作之行政機能。
(五)經費:
      1.編列預算之合理性。
      2.提出適當之學校配合款。
(六)預期效益或辦理成果。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可至網址:
    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aspx下載)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撥: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各校,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
      檢送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

(二)結報:受補助之各校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採購明細表、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辦理情形、效益分析等)各一式三份,備文報
      本部備查;其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三)成果報告:由各校提報書面執行報告,依實際執行情形,檢討計畫執行
      成效及缺失,並提出改進措施或建議。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學生對於課程設計與內容、教師教學、教學資源及輔導機制等面向之
        滿意度。

      2.招生及學生修讀情形。
      3.行政支援、師資調度及教學資源之到位情形。
      4.綜合自評。


九、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跨領域學位學程專屬網
      址,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俾利本部查核。

(二)各校辦理完竣後,應辦理跨領域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成果發表會或研討
      會,以分享辦理過程及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各校成果報告,至受補助學校實地瞭解辦理成效,
      並列入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考量。



十、其它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
      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開設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已獲本部其他專案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如
      經本部發現有重複補助之情形,應予追繳補助款。

(三)受補助單位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
      善,並列入下年度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得要求繳回尚未
      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要點採部分補助,一經核定,本部不再追加補助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
      用。

(五)受補助設置之跨領域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不得任意變更學程名稱,如
      有特殊原因,經事先提出展期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得延長二個
      月,未經本部同意即取消學程之設置或逾期未執行,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項並備文說明。

(六)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及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