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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資深軍訓教官屆退給獎規定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二)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三)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四)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二、目的:

為表彰資深軍訓教官畢生奉獻軍旅之辛勞與為國服務之貢獻,特制訂

本規定,以示慰勉。

三、給獎對象:

服務於軍訓界之教官,自任官之日起,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且服

務成績優良,行為足資矜式者,於屆退時均適用之。

四、核獎原則:

(一)少將人員於退伍前,未曾獲頒通用獎章者,核發通用獎章乙座,曾

      獲頒通用獎章者,以核發軍種獎章為原則。

(二)上校級(含)以下人員:核發軍總獎章乙座。

五、限制因素:

(一)服務期間曾受有期徒刑(含緩刑)判決宣告者。

(二)曾撤職而又復職者。

(三)近三年曾受記大過一次(含)或累滿兩大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受公懲會議決休職、撤職者及記過、減俸、降級處分未滿三年者。

六、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本規定之獎勵,應於退除生效日前四個月,填具「資深軍訓

      教官屆退請獎建議表」五份,由權責單位(大專校院、本部中部辦

      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初審後,併退伍案件送達本部轉國防部

      人事參謀次長室或各軍總司令部辦理。

(二)各式勳、獎章核發,應由各單位最高指揮官於正式集會中,公開表   

      揚頒發。

七、凡任軍職年資,以服志願役年資為準(軍官、士官年資可合併計算),

    軍校及義務役服務年資不予列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