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二)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三)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四)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二、目的:
為表彰資深軍訓教官畢生奉獻軍旅之辛勞與為國服務之貢獻,特制訂本規
定,以示慰勉。
三、給獎對象:
服務於軍訓界之教官,自任官之日起,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且服務成
績優良,行為足資矜式者,於屆退時均適用之。
四、核獎原則:
(一)少將人員於退伍前,未曾獲頒通用獎章者,核發通用獎章乙座,曾獲
頒通用獎章者,以核發軍種獎章為原則。
(二)上校級以下人員:核發軍種獎章乙座。
五、限制因素:
(一)服務期間曾受有期徒刑(含緩刑)判決宣告者。
(二)曾撤職而又復職者。
(三)近三年曾受記大過一次或累滿兩大過以上之懲處者。
(四)受公懲會議決休職、撤職者及記過、減俸、降級處分未滿三年者。
六、作業程序:
凡符合本規定之獎勵,應於退除生效日前四個月,填具「資深軍訓教官屆
退請獎建議表」二份,由權責單位(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初審後,併退伍案件送達教育部轉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辦理。
七、凡任軍職年資,以服志願役年資為準(軍官、士官年資可合併計算),軍
校及義務役服務年資不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