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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國民教育建設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本要點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整建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各項硬體設施及充實
    教學設備,確保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補助對象:符合補助項目規定之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立國民中
  小學。


四、補助項目
  (一)各項硬體設施及待充實之教學設備。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
    園環境遭受損害,必須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
  (三)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報廢有困難者,不
     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
     建築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
     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
     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者,不予
     補助。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依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本部審核,本部必
     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
     優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依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納入地方預算。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請撥款核結事宜,違反者,本
    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地方政府得報請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部得予
    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
    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
    助款額度。
  (四)本部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
    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