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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實施規定
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教育部構建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
    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值勤職責:
 (一) 本部軍訓處
      1.負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督考單位軍訓人員之值勤督導及校安事
        件之指導與通報作業。
      2.行政院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校園發生重大校安事件時,即依
        編組成立防救指揮中心;以統籌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俾
        使災害減至最低程度。
      3.每日對五所以上大專校院,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
        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二) 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各縣 (市) 聯
      絡處:
      1.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事件處理與
        通報作業。
      2.每日對轄屬五所以上學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
        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 各級學校:
      1.維護校園安寧。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住宿學生生活照顧。
      4.確保軍訓教學用槍安全。
      5.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6.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三、值勤分類
 (一) 甲類 (在校值勤) :於校內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 乙類【下班(課)後待命值勤】:值勤人員配合學校作息,上班時間
      在校值勤,下班 (課) 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將值
      勤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值班人員取得密切連
      繫,遇重大事件應於一小時內返校處理。


四、值勤方式
 (一) 本部軍訓處、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實施
      甲類值勤。
 (二) 各縣 (市) 聯絡處,實施乙類值勤。
 (三) 各級學校教官值勤:
      1.甲類值勤:學校教官人數六人以上,以實施甲類值勤為原則。
      2.乙類值勤:學校教官人數五人以下,以實施乙類值勤為原則。
      3.值勤方式,各級學校因特殊環境需求,得自行訂定值勤方式,經
        校長核准後調整,並報主管單位 (大專校院為本部軍訓處;台灣
        省高中職校為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高中職校為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軍訓室,以下亦同) 備查。
 (四) 女性軍訓教官值勤在兼顧公平、合理及安全性前提下,各級學校 (
      單位) 得自行律定實施方式,並陳報主管單位備查。


五、值勤設施 (備) 
 (一) 各級學校 (單位) 應設置軍訓教官值勤室及專用電話與傳真機,並
      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上級督考單位。
 (二) 軍訓教官值勤室設施 (備) 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懸掛「軍訓教官值勤室」標示牌。
      2.值勤電話、手電筒、哨子、警棍 (電擊棒) 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 (含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電話
        ) 。
      4.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 (市) 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 (監護人) 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 (含住校、賃
        居生) 。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備 (施) 。


六、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規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七、一般規定
 (一) 各級學校 (單位) 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休、發加班費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 女性教官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 各級學校 (單位) 軍訓人員值勤勤務,應本公平、合理原則安排輪
      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軍訓人員值勤管理系統」登錄「值勤
      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 值勤人員須著軍服;甲類值勤於下午十時時至次日七時前、乙類值
      勤於下班後,得換穿便服,此期間內需處理公務時,應著軍服前往
      。
 (五) 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格式如附件。
 (六) 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代行
      相關勤務。
 (七) 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教官一人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其他
      值勤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八) 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軍訓教官人數,律定值勤方
      式。
 (九) 主管單位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之學校,應於
      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若仍無法通聯,通知該校 (單位
      ) 軍訓主管協處。
 (十) 大專校院軍訓主管以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參與值勤工作,每週至少
      一次。
 (十一) 軍訓護理教師得視學校需求參與協助住校生生活輔導。
 (十二) 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時,依「役男重大
        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與通報作業須知」辦理。


八、獎懲:
 (一) 軍訓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與權益者
      ,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 軍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軍訓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議處
      ,單位軍訓主管視情節連帶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