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之認可事宜,特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社會教
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及審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之認可名單審核事項。
(二)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認可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及教師代
表中聘兼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五、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七、本會每年五月、九月及翌年一月舉行認可審查會議各一次,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個案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諮詢,必要時得請
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十、本部得自行組成審查小組或請求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審查小組,協助
辦理審查事宜。
十一、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審查小組審查作業原則。
(二)受理初審機關初審通過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案。
(三)審查經初審通過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內容。
(四)審查結果提請本會審議確認。
(五)協助本會之召開及會議資料之準備。
(六)設置諮詢專線及其他有關審查事宜。
十二、本部自行組成之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司長兼
任,得視個案實際需求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協助審查之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
兼之。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之審查小組,置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負責辦理審查事宜之師資培育大學校長兼任之,其
餘工作人員由召集人調兼或徵聘之,所需人事、業務等必要之費用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列席諮詢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