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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縣(市)聯絡處、各級學校、民間團體及本部補助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依權責實施校內、外各項校園安全防處措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預防校園安全事件、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三、補助對象:

() 本部縣(市)聯絡處。

() 各級學校。

()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 本部補助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

() 本部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實施校外聯巡、校園治安問卷調查、辦理有關校園安全各類研習活動等為主,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 各級學校申請補助以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為主,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 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申請補助,以辦理有關校園安全各類研習活動等為主,經本部審核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以辦理有關校園安全各類研習及活動為主,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縣(市)聯絡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 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月十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 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申請活動補助,應先報所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後轉報本部。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報本部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

1、 各級學校(包括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民間團體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2、 縣(市)聯絡處由經費代管學校檢送正式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

3、 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補助經費,由主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檢送正式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辦理撥款。

() 經費核銷及結報:

1、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函送活動成果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2、 採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活動成果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辦理核結。

() 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 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活動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及地點):

1、 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校外聯巡、問卷調查實施計畫)。

2、 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上課研習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實施校外聯巡及生活問卷調查交通費印領清冊影本)。

3、 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 受補助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准,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或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及辦理績效不彰者,均列為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 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 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占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