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順利宣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內涵,進而
支持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學校。
(三)經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並具辦理文教活動相關經驗
者。
四、補助項目:增進社會大眾了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相關
活動或計畫。
五、辦理方式:
(一)補助以區域性及全國性活動或計畫為原則;內容以宣導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為主,但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
其形式如下:
1、座談會或說明會。
2、研討會或講習。
3、競賽活動。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或計
畫。
(二)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
六、補助原則:
(一)同一活動分散於各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及團體(以下
簡稱申請單位)辦理者,仍應擇由一申請單位統一提出補
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案經審查計畫之內容或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
事項核定補助額度: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之情形。
2、活動為收費之情形。
3、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4、常態性辦理之活動,應以由申請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為原則。
(四)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
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及
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連同計畫案一式
三份,於下列期限內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
定補助額度。申請補助經費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由本部有關單位審查。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審查,審查
結果以二位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審查期限:
(1)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六十個工作日函復為
原則。
(2)不需送外審之案件:以收件後三十個工作日函復
為原則。
3、審查重點:
(1)活動或計畫之主要參與或受宣導對象。
(2)活動或計畫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3)座談會、說明會、研討會或講習活動聘請講師之
資格及簡歷。
(4)預期宣傳效益。
4、審查結果:經評定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補助申
請額度全數;評定為一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補助申請額度之百分之八十;評定為二等(七
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補助申請額度百分之
六十;評定為三等者(七十五分以下),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
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
案執行。
2、核定後之計畫案如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
備查;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
繳回本部。
(二)核銷作業: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
動經費收支結算表一份報本部備查。
(三)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
施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四)其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九、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
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