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部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暨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年度
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結合「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依規定全部列入管制,依由院列管、部會列管及自
行列管,採電腦化作業分三級列管。由院列管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辦理列管;部會列管計畫,
由本部秘書室辦理列管;自行列管計畫,由本部所屬各機關負責研考
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列管。
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院列管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二)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三)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一)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二)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三)各部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四)其他未列為院管制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均應由各部會所屬
機關列為自行管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運用
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各項作業。
三、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列管選項作業:
1.本部各單位及部屬館所應於每年 10 月 15 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
計分級管制建議項目,由秘書室依分級管制選項作業原則初審後
,於 10 月 31 日前送行政院研考會複審。
2.行政院研考會彙整各部會資料,並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後,於每年
12 月 10 日前報行政院核定後,函送各部會。
(二)擬定年度作業計畫:
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函送本部各計畫主辦
相關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擬訂年度作業計畫。
1.由院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前運用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完成作業計畫,並 E-Mail 通知本部秘
書室上網審核。
2.部會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15 日前運用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填報完成作業計畫,並 E-Mail 通知本部秘
書室上網審核。
3.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依訂定作業計畫表填報作業計畫,並
由各該機關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於每年 1 月 15 日送部備查。
前述作業計畫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為管考基準項目之一,其作業計
畫亦須經主辦機關之會計單位會審。
(三)定期檢討:
本部各單位應建置督導人員及承辦人員窗口名單送本部秘書室彙存
,窗口名單如有更迭時,最遲應於 3 日內通報秘書室,俾便本部
各項計畫均可如期填報。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 5 日前上施政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後,
E-Mail 通知本部秘書室上網審核。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上施政計畫
管理資訊系統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並 E-Mail 通知本部秘
書室上網審核。
3.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依訂定季報表填報季執行進度表,並
由各該機關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於管考週期次月 10 日前送部備
查。
4.計畫經費查核:本部會計處將於每月 1 日將「挑戰 2008 預算
執行明細表」分送各計畫主政單位,請各主政單位確實查對每筆
計畫執行經費後於每月 5 日前上本部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填
報,並於每月 8 日前以書面資料會簽會計處查核無誤後逕送本
部秘書室辦理;以期本部預算管制系統、施政計畫管制系統及各
單位計畫執行經費數額相符,俾利審計部查帳。
(四)計畫核結:各單位預算執行總窗口需負責監督追蹤各項計畫之執行
狀況,應確實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結要點」規定,於計
畫完成 1 個月內,以書面簽會會計處辦理核結。
前述執行進度表須經主辦機關之會計單位會審;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單
位,應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幅
度超過 5% 且持續落後達 3 個月以上單位,計畫主辦單位應成立專
案小組協同本部秘書室辦理實地查證,並依據查證結果確實檢討改進
。
四、實地查證:
本部由院、部會、自行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秘書室得視實際需
要,依據「行政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派員
實地查證。
(一)實地查證選項標準:
1.中長程計畫總進度落後幅度超過 1% 、年度計畫進度落後幅度超
過 5% 且持續落後達 3 個月以上者。
2.計畫預算支用比率持續 3 個月未達 80% 以上者。
(二)實地查證小組:由本部秘書室管考科科長擔任組長,並邀請業務督
導單位、總務司、電算中心及會計處等共同組成,協助訪查,以落
實管制工作,並將查證缺失,提本部業務會報報告。
五、年終評核作業:
(一)由院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要點」辦理自評,並於每年 1 月底前上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完
成自評作業(惟如有特殊因素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予評定分數)
,並 E-Mail 通知本部秘書室上網辦理初核作業,初核結果將簽陳
部次長核定後,每年 3 月 31 日前送請行政院複評。
(二)部會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
要點」辦理自評,並於每年 2 月 15 日前上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
統完成自評作業,並 E-Mail 通知本部秘書室上網辦理評核作業。
評核結果將簽陳 部次長核定後,每年 3 月 31 日前函知受考單
位,並分送有關單位辦理。
(三)自行列管計畫:各主辦單位完成自評作業,並由研考人員或指定專
人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評核作業送部辦理。
對於年度未編列經費計畫、執行初期之中長程計畫或其他特殊因素仍
未屆評核實益階段之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得免予納入評核成效
,惟仍應檢討年度執行狀況。(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於每年 1 月底
前函送本部秘書室)
六、經核定列管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依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
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據以修訂年度作業計畫。
七、獎懲標準(含由院列管、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
(一)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複評成績達 95 分以上者為優等,85 至未達 95 分者為甲等,75
至未達 85 分者為乙等,65 至未達 75 分者為丙等,未達 65 分
者為丁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為優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記功一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
(3)自行列管計畫機關:資本門執行率達 95% 以上及經常門執行
率達 100% 者,機關首長嘉獎一次。
2.經評為甲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3.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時,由院列管計畫其累計最
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部會列管計畫及自行列管機關其累計
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小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
,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4.經評為丙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及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
相關主管各申誡一次。
(2)自行列管計畫機關:資本門執行率未達 90% 或經常門執行率
未達 95% 者,機關首長記申誡一次。
5.經評為丁等者:
(1)由院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過一
次。
(2)部會列管計畫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申誡二
次。
6.管考人員敘獎額度如下:
(1)總體平均成績經評為優等者,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計畫管考人
員記功一次。
(2)總體平均成績經評為甲等者,由院列管及部會列管計畫管考人
員嘉獎一次。
(3)自行列管計畫機關經評定為優等者,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7.由院列管計畫,行政院研考會得邀集相關機關,依由院列管社會
發展、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計畫比例,選擇執行績效最優之十項
計畫簽陳院長頒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