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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
    衛生工作,特設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政策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方案、措施及
      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劃之意見。
(四)提供本部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推動計畫所需之安全衛
      生相關諮詢及督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
(五)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
      事項。
(六)其他推展學校環境保護及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
    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環保小組執行秘書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人員代表一人至四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人員代表一人至四人。
(三)經濟部工業局主管人員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能源局主管人員代表一人。
(五)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主管人員代表一人。
(六)環境安全衛生相關學者專家代表十七人至十九人。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開會時並
    得邀請專家、機關代表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