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之
盤整與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
)遇缺未補後之校園人力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
)與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私立大學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人力遞補順序:
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次款
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遞補其他學生事務與
輔導人力。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
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名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千名者,每增加一
千名學生,增置一人(學生人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超過九千名
者,以九人為原則。但得視需要增加。
(三)遞補人力之進用:
1.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之各類別人員為限,其業務內
容並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2.校安人員由本部軍訓處每年辦理知能研習培訓,建立人才庫供各
校聘用,其相關規定另定之。
3.各校應進用經本部培訓合格之校安人員,始予補助。
4.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約聘、
約僱或契雇等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四)經費來源:學校應自籌經費,並得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經費。
(五)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
1.由本部訂定相關基準,部分補助學校遞補人力所需經費,學校並
應編列配合款(如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勞保費、健保費等
)。
2.前目經費不得支應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之經費。
3.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A =學校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教官員額數,如附表三。
B =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
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 B
之計算說明)
C =本部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A-B)×(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4.前目 C 值供各校作為規劃遞補人力經費上限參考之用,實際補
助金額以申請表(如附表四)中核定之經費為準。
(六)補助經費項目及相關事宜:
1.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以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每位遞補人力補助金
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進用遞補類別為具證照之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者,每位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限。
2.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保
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由學校自付
。
3.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第一目規定之全職遞補人員所需
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學務與輔導工作人員
之經費。
4.遞補人力應公開徵聘。遞補人力相關人事事宜(如敘薪、考評、
差勤或福利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5.學校應建立健全考評制度(含續聘基準),並於完成考評後將考
評結果彙整送本部。遞補人力表現不符續聘基準者,不予續聘,
並以其他合適人選遞補之。
6.經費使用應以遞補人力之實際進用期間、證照及相關規定等核實
支用。
7.各校應將進用之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
參照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實施規定辦理;其值
勤方式,應經校長核定後,報本部備查。
四、申請及核撥:
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
變動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教官員額數(不含五專前三年教官員額數)低於附表三所列學
校教官員額數者,始得依本要點申請遞補人力之經費。
(二)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次年度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
附表四)及相關資料(如續聘遞補人力基本資料、考評資料等),
報本部審核。
(三)年度中有於前款申請期限前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之情形者,得
自行評估是否修正遞補人力經費申請表後,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報部審核,並以一次為限。
(四)學校申請計畫核可後,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各該申請案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第二期款:由學校於當年度七月起請領之;請領時,應填報「遞
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第二期經費請領表」(如附表五
),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估算所需金額,自行調整請領額度。
五、管考及核銷事宜:
(一)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竣二個月內(即次年度二月底前),填報遞補
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如附表六),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凡發現學校未將受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於遞補人力經費,或有違失經
查屬實、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其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成效經訪
視或評鑑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追繳或停止當年度
或次年度對該校下列相關獎補助款之額度:
1.本部補助之學校遞補人力經費。
2.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或
訓育委員會獎補助私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經費。
(四)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
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