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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中職學校推動海外教育旅行經費審查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總統青年政策之萬馬奔騰計畫。
  (二)行政院挑戰二零零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 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
     與觀光客倍增計畫。

二、目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前點所定計畫成效,因應二十
     一世紀教育國際化潮流,鼓勵學生實際參與國際交流,藉由統
     合高中高職國際教育資源,建立國際教育旅行交流機制,積極
     推動學生國際教育旅行,拓展高中職學生之國際視野,並促進
     外國學生來臺教育旅行,達成國際教育交流之目的。
   (二)學校得藉由與國外學校積極互動,以發展臺灣教育之特色,並
     推動學校之國際化;學生得藉由接待國外教育團體及到國外參
     訪,實際體驗不同文化,了解國際趨勢,培養語言能力及國際
     禮儀,並積極行銷臺灣,推廣臺灣之人文習俗、生態景觀、飲
     食文化等特色。

三、補助範圍及對象:
   (一)各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各公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縣(市)立高級中學,經本部核定;其成
     團學生數,視當年度申請出團人數及經費編列情形,由審查小
     組會議審查後定之。
   (二)學校參訪教育交流應以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及有效促請交流
     學校來臺教育旅行為目標。
   (三)前款教育旅行以有二校至三校之交流為內涵,其學校交流基準
     如下:
     1.主交流學校一校:以教育交流互訪、交換學生、締結姊妹校
      為目標。
     2.副交流校一校或二校:以教育交流親善互訪、聯誼參觀為目
      標。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海外教育旅行,整個行程以六天五夜以內為原則;其教學
     參訪學校應達二校以上,或一校全日,始得提出計畫及經費需
     求表送審。
   (二)學生數每十六人,以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為原則,每名
     工作人員之經費補助以團費之一半為原則;初次組團赴海外教
     育旅行之學校得辦理行前行程勘查,勘查人員以一人為限,並
     應於出發前至少三個月前辦理,每人全額補助團費。
   (三)弱勢族群學生(原住民、持有公家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證明之清寒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人數,以不超過
     參加學生數之十分之一,每人以補助團費之一半為原則。
   (四)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滿十六人,每人補助新
     臺幣五千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
     員每人補助半額團費。但設有融合班與普通班之特教學校,其
     參與之普通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合計達二十人以上,且其中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十二人以上者,得補助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身心障礙學生每四人,補助隨隊輔導人員一人半額團費。
   (五)補助臺灣國際教育旅行聯盟總會及各分會辦理各項教育旅行推
     展活動經費(包括人事、設備、接待來訪單位、配合本部辦理
     各項說明會及編列宣導手冊等經費)。
   (六)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之經費應依本部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及審查程序:
         1.初審:各申請學校應填具「教育部補助國內高中職學校推動
      海外教旅行經費申請表」,並附該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
      畫(含行程企劃、籌備計畫等),向聯盟總會提出申請書面
      資料,以利審查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2.複審:總會依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進行評估審查。
         3.會審:由本部、聯盟總會及各區聯盟分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
      共同審查,決定年度補助各申請學校金額。
   (二)補助國際教育旅行每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三)學校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應包括事前說明會及語言文化研
     習等;說明會應該加強海外安全講習。

六、經費核銷:
  獲補助學校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並於活動結束一個
  月內,向本部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七、補助成效考核:獲補助學校應依申請計劃內容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
  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報本部備查;本部將追蹤各校教育交流效
  益,並列入教育 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