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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二、教授、副教授年齡屆滿六十五歲,除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得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延長服務至該學期終了
  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三、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
  術聲望,符合第四點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之意願者,得由服務學校
  主動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事人不得自行
  要求延長服務。

四、依前點規定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副教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特
  殊條件之一:
 (一)基本條件: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務期
    間亦得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4、於辦理延長服務學校任教一年以上者。
 (二) 特殊條件: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者。
  3、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
  4、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5、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三年內,有個人
    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
    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6、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三
    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7、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任教年資,以專任有給年資為限。
  教授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時,應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四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始得擇(兼)領
  月退休金。

五、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研究。

六、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延長服務至屆滿六十
  六歲之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至
  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
  目至第四目規定之特殊條件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其延長服務期限由
  學校自訂,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副教授延長服務,自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日起,至多延長服務至屆滿六
  十六歲當學期終了止。

七、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檢討核定,至遲於
  屆齡(期)一個月前,應檢附名冊三份、身分證明文件及教師證書影
  本各一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教授、副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
  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服務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即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應即退休。

九、各校院得依學校狀況自行訂定更嚴格之教師延長服務規定。

十、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
  專業技術人員,其延長服務得分別比照本要點有關教授、副教授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