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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前教保服
  務品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三、本要點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如下:
(一)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補助項目

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

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

一、辦理教保研習

一、參與對象:
以本署補助款所辦理教保研習,其參與對象為已立案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校長、主任、教保服務人員及依法配置之相關人員。
二、辦理原則:
(一)規劃原則:年度研習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全縣(市)性整體規劃外,部分場次得授權由教保服務機構自主規劃: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發布之主題,並評估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之實際需求,規劃具主題性、系列性及延續性之在職人員專業成長研習。
2、教保服務機構配合本署發布之主題,評估鄰近區域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需求,規劃系列性專業成長工作坊,並開放鄰近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參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研習計畫,應包括年度總計畫、總經費彙整表、各分場次計畫,及各分場次經費概算。
(三)參與人數:每場次研習之參與人數,依主題性質規劃;觀摩參訪及工作坊每場次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四)觀摩參訪之辦理場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幼兒園總數在一百園以下者,至多辦理二場次;逾一百園至二百園以下者,至多辦理四場;逾二百園者,至多辦理六場次。
(五)除觀摩參訪外,各場次研習應於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並應考量全體教保服務人員參與之方便性。
(六)辦理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教保研習之補助經費得外加。

一、核定基準: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及下列基準核定經費,本署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核定額度: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一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一百零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二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一千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兩千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兩百二十萬元。
(六)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兩千零一人以上,兩千五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兩百六十萬元。
(七)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兩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百萬元。
(八)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三千零一人以上,四千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百四十萬元。
(九)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四千零一人以上,五千五百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百八十萬元。
(十)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五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七千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
(十一)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逾七千人者,最高核定不超過新臺幣四百六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本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工作人員加班費、講座差旅費、參訪交通費、教材費、膳食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健保補充保險費及雜支等。另包括國幼班地區參與研習對象之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二)本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活動檢討會或旅遊活動等。

二、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

一、參加對象:
就讀已立案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二、規劃及辦理原則:
(一)規劃原則:
1、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及新住民之家庭親職教育,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市、區)為範圍規劃場次,並應考量區域之均衡性。
2、原住民山地鄉教保服務機構及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親職教育,得由各教保服務機構依社區、部落或職場之需求自主規劃。
3、中心之親職教育,得由各中心依社區或部落之需求自主規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規劃之親職教育活動中,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之場次,以不低於總場次(不含山地原住民鄉之場次)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研習計畫,應包括年度總計畫、總經費彙整表、各分場次計畫,及各分場次經費概算。
(四)辦理形式:
1、一般地區及原住民山地鄉教保服務機構之親職教育,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為原則。
2、新住民家庭及中心親職教育,應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增進親子互動技巧、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為原則。
(五)親職講座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人為原則。
(六)親職教育以於週休二日及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一、每場次規劃及最高核定基準:
(一)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原住民山地鄉教保服務機構及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親職教育:得以每一教保服務機構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原則。
二、每縣市最高核定額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教保服務機構總數(以下簡稱總機構數)計算,並依下列基準核定:
(一)總機構數一百五十個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總機構數一百五十一個以上三百個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總機構數三百零一個以上四百五十個以下者,全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四)總機構數逾四百五十個者,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支應項目:
(一)經費支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健保補充保險費、講座差旅費、教材費、膳食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及雜支等。
(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兒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三、辦理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稽查業務

辦理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教保服務機構聯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負責稽查及輔導事宜;輔導小組成員除教育局(處)相關承辦人員外,應視業務性質納入工務(建設)、社政、衛生、警察及消防等相關單位業務代表。
二、為確保教保服務機構合法經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計畫書中並應敘明已列管之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清冊及年度中全盤瞭解轄區內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分布之作法。三、經輔導小組查核為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者,由各主管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補助基準:
依下列基準核定經費: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二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四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二十一日以上四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八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四十一日以上六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六十一日以上八十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六萬元。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八十一日以上一百日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查察日數逾一百日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支應項目:
本經費為經常門經費,支應項目包括加班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四、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業務

一、辦理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轄內教保資源供需情形,設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
(三)提供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使用。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內各區域教保服務需求,將原已設立之教保資源中心轉型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或新設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統籌規劃及執行社區幼兒教保問題諮詢及家長育兒支持等業務。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區域教保需求開放符合條件之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設立。
三、補助條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已成立之教保資源中心,得逕行轉型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或依區域教保資源需求,於轄內公立學校或公立幼兒園規劃分區設置。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已完成幼兒園基礎評鑑且評鑑結果通過,或尚未辦理評鑑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通過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3.1.2、4.2.1、4.3.1、5.2.2、6.2.1及6.2.2等六項目者。
2、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應符合或優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規定。
3、開放使用場地應位於三樓以下,幼兒室內活動面積總計有一百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同時段不可與托育及其他服務混用。
4、近三年內的教保服務人員流動率未超過三分之一。
5、幼兒園曾有社區融合經驗,且社區民眾參與活動比率達五成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最近兩年內曾經辦理六次以上的親職教育、親子活動。
(2)兩年內曾開放幼兒園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每學年至少二次。
6、環境規劃需符合六歲以下幼兒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具、玩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辦理事項、後續管理及稽核:
(一)辦理時間:需為假日固定時段開放場地使用或辦理活動,每月至少一週需對社區開放三小時以上,總辦理期間至少達八個月或總辦理次數至少達十次以上。(二)提供服務:辦理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提供圖書、教具、玩具借閱及開放場地使用。
(三)使用對象: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所提供相關資源及辦理活動應提供社區民眾使用,並以親子為主要對象,幼兒應由家長陪同參與。
(四)申請事項:
1、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期限內提出計畫申請。如有加置臨時人力,計畫中應說明加置臨時人力及其辦理相關業務內容及編列經費之合理性。
2、申請辦理本計畫之幼兒園,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得優先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
3、相關活動及課程需對外開放,優先讓社區六歲以下幼兒及其主要照顧者參加,不得限制以幼兒園園內幼生及家長為對象,活動申請時需詳列社區民眾參與之名額或比例。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所有申請案件審核,得視需要組成小組實地訪視審查,並排列優先順序,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5、請備妥申請應附文件,於指定期限內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本署視送件順序、資料完整性及預算額度予以審核。
(五)後續查核:
1、補助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幼兒園,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於執行期間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瞭解辦理情形,並於必要時提供輔導服務,幼兒園不得拒絕,訪查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署未來補助參考。
2、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
3、經本署查獲經核准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幼兒園如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資源不重疊之原則,本署得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繳回補助款。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效益過低或單次開放參與活動人次低於十人以下,則該次活動不予補助。
5、活動及課程需公開招生,不得限制以幼兒園內親子為限,每場次社區民眾參與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者之補助項目:
(一)補助基準:每個中心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二)支應項目:
1、講座鐘點費:外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內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外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場次以三小時為限。
2、諮詢費:聘請專家學者、其他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具有教保或育兒問題諮詢專長之專業人員,實際為家長進行諮詢服務時間達二小時以上,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
3、差旅費:專家學者、其他縣(市)具有教保或育兒問題諮詢專長之專業人員,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
4、加置臨時人力工作費:例假日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四元,每人每日最多補助八小時,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申請計畫請詳列加置臨時人力之分工內容。
5、工作人員加班費:學校或幼兒園內工作人員因開放場地或辦理活動之加班費,依其任用或聘用資格之相關法規規定,平日夜間六點以後,每人每日最多補助四小時,例假日每人每日最多補助八小時,加班時數請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申請計畫請詳列加班人員分工內容。
6、業務費:包括水電費、清潔消毒費、電話費、網路費等,每場次八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7、材料費:限辦理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得編列,每人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8、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9、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保、健保等相關規定編列。10、茶水費:限辦理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得編列,每人每場次最高補助二十元。
11、購置圖書或教具費:限有提供借閱圖書、教具及玩具供使用者始得編列,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五萬元。
12、設備費(含購置及維護):限有提供借閱圖書、教具及玩具供使用者始得編列,購置項目限於圖書櫃、教具櫃或桌椅等硬體設備;另維護項目限於辦理親職(子)活動所使用之相關設備,或場地開放供民眾使用區域範圍之遊具、教具及其等相關硬體設備,上開購置及維護項目均不含資訊、3C等設備,本項經費最高核定新臺幣五萬元。
13、雜支:如文具、攝影、郵寄、消耗性防疫用品(如酒精、消毒藥水、抗菌洗手乳等)及其他雜項支出,以總經費(不含設備費)百分之六計。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之補助項目:
(一)補助基準:每個中心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二)支應項目:
1、講座鐘點費:外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內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外聘人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場次以三小時為限。
2、諮詢費:聘請專家學者、其他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具有教保或育兒問題諮詢專長之專業人員,實際為家長進行諮詢服務時間達二小時以上,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
3、差旅費:專家學者、其他縣(市)具有教保或育兒問題諮詢專長之專業人員,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
4、工作人員加班費:幼兒園園內工作人員,因開放場地或辦理活動,平日夜間六時以後及例假日加班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計算,平日每人每日最多補助四小時,例假日每人每日最多補助八小時,加班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申請計畫請詳列加班人員分工內容。
5、業務費:包括水電費、清潔消毒費、電話費、網路費、設備維護費等,每場次八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6、材料費:限辦理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得編列,每人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8、茶水費:限辦理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得編列,每人每場次最高補助二十元。
9、購置圖書或教具費:限有提供借閱圖書、教具及玩具供使用者始得編列,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兩萬元。
10、設備費(含購置及維護):限有提供借閱圖書、教具及玩具供使用者始得編列,購置項目限於圖書櫃、教具櫃或桌椅等硬體設備;另維護項目限於辦理親職(子)活動所使用之相關設備,或場地開放供民眾使用區域範圍之遊具、教具及其等相關硬體設備,上開購置及維護項目均不含資訊、3C等設備,本項經費最高核定新臺幣兩萬元。
11、雜支:如文具、攝影、郵寄、消耗性防疫用品(如酒精、消毒藥水、抗菌洗手乳等)及其他雜項支出,以總經費(不含設備費)百分之六計。

五、加置專案臨時人力及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置之人力

辦理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推動學前教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計畫)及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稽核相關業務所加置之臨時人力及其相關經費。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立幼兒園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新增進用之人員經費。
三、所補助人力禁止挪用,違反者應繳回相關補助款,本署不再補助相關經費。

一、加置臨時人力:
(一)補助基準:依所指定業務之複雜度、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及下列基準核定補助款,每名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原則:
1、直轄市、縣(市)內幼兒園三百園以下者,最高加置人力三名,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內幼兒園三百零一園以上五百園以下者,最高加置人力五名,最高核定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
3、直轄市、縣(市)內幼兒園五百零一園以上者,最高加置人力七名,最高核定新臺幣四百五十五萬元。
4、本項目臨時人力之數量及每名人力核定金額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少子女計畫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酌予增減。
(二)支應項目:本項目業務加置人力為經常門經費,其支應項目包括薪資、勞健保、離職儲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應)、年終奬金等;本項經費得於核定經費總額度不變原則下互為勻支。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增置進用人員: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專設幼兒園依法應增加進用人數、鄉(鎮、市)立幼兒園依法增加經費情形,及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部分經費補助;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應增加進用人數全額補助。

六、鼓勵私立幼兒園建立友善工作環境

一、補助對象:
已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已完成幼兒園基礎評鑑且評鑑結果通過,或尚未辦理基礎評鑑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通過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3.1.2、4.1.1、4.2.1、4.3.1及5.2.2等五項目者,但不包括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二、補助資格:
(一)人員配置:幼兒園人力配置符合或優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且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錄。
(二)人事管理:
1、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職務加給或教保費而調降。
2、幼兒園均為其教職員工辦理保險(就業保險、勞保及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3、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4、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制定給假制度並落實,且有合宜的人事代理制度。
5、幼兒園人事穩定,最近三年內教保服務人員流動率未超過三分之一。
(三)薪資福利:
1、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幼兒園每位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不得低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各該類人員同等學歷薪資支給基表第一級之下限。
3、有提供津貼、獎金及福利措施等相關規定。如提供育兒津貼、子女就學補助及獎學金等;或對於特別休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及哺乳時間,有優於現行法令之規定等。(四)所提供教保服務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之規定,且最近三年內無違規之紀錄或經查察有違規情形並限期改善完畢。三、提出申請之私立幼兒園,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小組審議通過且應依下列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一)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較高者。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與公私立機關(構)簽訂契約並提供其員工幼兒子女教保服務者。
四、本補助項目依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經費補助,獲補助之幼兒園,三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經費審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進行審查或實地訪查。六、補助當年度如經查獲資料虛偽不實經查屬實或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

一、補助基準:
(一)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私立幼兒園總數(以下簡稱總園數)計算,總園數一百園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六十萬元,總園數一百零一至三百園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九十萬元,總園數三百零一園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但因符合第二款第四目或第五目規定致逾前開最高核定額度者,不在此限,本署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核定額度。
(二)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於每縣(市)最高核定額度內,依下列基準補助:
1、實際招收幼兒(含分班)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萬元。
2、實際招收幼兒(含分班)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五萬元。
3、實際招收幼兒(含分班)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4、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於原核定額度外加新臺幣五萬元。
5、幼兒園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薪資不低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各該類人員同等學力薪資支給基準表第一級之上限者,於原核定額度外加新臺幣五萬元。
6、進用少數性別教保服務人員之幼兒園,於原核定額度外加新臺幣五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業務費:支用於水電費、通訊費、物品(指油料以外之消耗品、非消耗品)、一般事務費等項目。
(二)教學設施設備費:支用於教具、圖書及基本教學設備等項目。
三、獲補助之私立幼兒園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

七、辦理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輔導業務

一、辦理目的:

輔導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提升教保服務品質、發展在地化課程並強化家長教養觀念。

二、參與對象:

經核准設立登記之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三、辦理原則:
由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申請。
四、輔導內容及方式:
(一)輔導內容:針對教保服務、在地文化傳承及親職教育等進行輔導。
(二)輔導方式:
1、採多元方式進行輔導,如:進班觀察、工作坊、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外埠教學參訪及實作報告等,以協助中心服務人員提升教保品質。
2、工作坊之辦理內容如下:(1)依中心需求邀請相關專長之學者進行主題演講。
(2)請輔導學者推薦,邀請其他中心分享、交流教學情況。(三)輔導次數:
1、以學術機構學者專家為主要輔導人員,並得與社區在地文化傳承者共同擔任輔導人員;各中心雙輔導入園輔導次數每學年不得超過四次。
2、安排中心服務人員外埠參訪每學年以二次為限,每次至多二名中心服務人員參加。
五、輔導人員資格:
(一)學術機構學者專家:須為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之專任或兼任教師,並為主要輔導人員。
(二)在地文化傳承者:耆老、社區人士、文化工作者。
(三)資深幼教人員:合格幼兒園之園長、園主任。
(四)採雙輔導制者,主輔導人員應為學術機構學者專家;次輔導人員由在地文化傳承者或資深幼教人員中擇一擔任。
六、研習時數:學者專家入園輔導及外埠參訪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但族語、原住民文化等議題之輔導及研習不予採計。

一、補助基準:
每中心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輔導鐘點費:學者每小時核定新臺幣一千元;在地文化傳承者及資深幼教人員每小時六百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二)膳費:
1、支應輔導人員之膳費。
2、支應外埠參訪期間輔導人員及參訪服務人員膳費。
(三)交通費:
1、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船或捷運之費用。但中心位處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租車之費用。
2、支應輔導人員交通費及外埠參訪期間輔導人員及參訪服務人員之交通費。
(四)住宿費:
1、中心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2、支應輔導人員住宿費及外埠參訪期間輔導人員及參訪服務人員住宿費。
(五)工作費:得編列勞保、離職儲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六)印刷費。
(七)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八)雜支。
(九)行政管理費。
(十)每中心辦理工作坊費用每年最高核定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鼓勵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暨推動平價教保服務

一、補助對象:
(一)同時符合下列三目之私立幼兒園: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但不包括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者,及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2、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所定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實地查核通過者。(二)協助推動平價教保服務之私立幼兒園,得視其配合情形予以補助;並由本署逕予核定。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提送第一點第一款申請之私立幼兒園以不超過十園為原則;如申請園數逾所定園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一)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其教保服務人力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
(二)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三)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且前一年度全園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較高者。
三、第一點第一款第二目及前點第一款與第三款所指教保服務人員配置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及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所載資料為依據。
四、符合補助對象第一點第一款之私立幼兒園,倘設有分班者,本園及其分班得分別申請;經實地查核通過者,依直轄市、縣(市)財力分級核給經費補助,每園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第一點第一款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如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本署得逕予撤銷補助:
(一)實地查核過程中有造假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相關經費,且重複領取本項補助經費者。
(三)受補助當年度有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

一、核定基準:
(一)符合第一點第一款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依下列基準補助:
1、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2、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依核定招收總人數核給補助經費。但契約書另有約定者,應依約定招收人數核給補助經費,其計算基準如下:
1、六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萬元。
2、六十一人以上至一百二十人以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五萬元。
3、一百二十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元。
4、本項目得視私立幼兒園配合平價教保服務推動情形之辦理成效酌予增減。
二、支應項目:購置或修繕基本設施設備(不含資訊、3C設備)、圖書、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遊戲場設施及遊戲場設施檢驗費等有助於幼兒學習之費用。

九、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

補助原則:
針對配合本署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資本門之鼓勵經費,並得作為其推動國民及學前教育之用。

補助基準:
一、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未達四成者:
(一)當學年度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級數符合本署所定目標值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當學年度增設公共化幼兒園班級數超過本署所定目標值十班(含)以下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超過十一班至二十班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二十一班以上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已達四成者: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達百分之一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符合前二款規定,但當學年度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未增加者,本項經費不予補助。四、上開經費由本署於每年二月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之辦理情形核定,並函知獲獎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補助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與支援學前教保服務及符合資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教保輔導團學年實施計畫。

補助基準:
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習課程及輔導推動小組會議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訪視工作之代課費及差旅費、教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

十一、補助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辦理補助款之行政作業費

辦理原則:
補助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

補助基準:
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十二、補助國民教育幼兒班人事費

辦理原則:
補助因國幼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其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

補助基準:
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及納入設算者,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十三、補助國民教育幼兒班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附設幼兒園交通車、交通費

一、辦理原則:
(一)交通車:補助國幼班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附設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幼兒園者;倘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費: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者,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該設籍學區屬國幼班地區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學校,但幼兒園已備有前項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基準:
(一)交通車:每部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二)交通費: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核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十四、補助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

一、辦理原則:
(一)補助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幼兒,全學期之學費;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免繳費用。
(二)前款補助與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採擇一擇優辦理。
(三)本補助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四)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五)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補助得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社會福利等資料;必要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認定。

一、補助基準:
(一)本補助由幼兒所就讀之公立幼兒園逕予減免,前開幼兒園應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幼兒之年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計算。
(三)本項目之補助經費由中央政府按地方政府各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目標值達成比率,依下列規定補助:
1、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全額補助。
2、百分之九十六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八: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3、百分之九十四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六:負擔百分之九十。4、百分之九十二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四: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5、未滿百分之九十二:補助百分之八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
   依補助基準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逾
   期提報或未能配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
   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三點除第八項及第十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助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補助比率如附表一;且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
   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三點第十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用應
   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費之
   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計
   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三點第八項及第十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
   入地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
   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
   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計畫實際執
   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提送計畫
   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
   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