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院為處理研究人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案件,依教育部「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以下簡稱本要點),指送審
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
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
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五)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
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三、送審人違反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應以書面具名向本院研究人員
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提出,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內容及
附證據資料。
院研評會接獲檢舉案,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院
內處理程序,由召集人會同原送審人單位主管、人事室主任於一週內
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檢舉案是否成立。如不符形式要件而不予受
理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院內處理程序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送審人曝光。
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院研評會對於形式要件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檢舉案,應
移送原送審人單位,單位應於二週內簽請院長指派本院人員三至五人
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審理,必要時得外聘學者專家,並指定本院人員一
人為召集人。該小組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調查結果報告
及具體處理建議,提送院研評會審議。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五款所定情事時,應依第八點規定處理。
本院應於院研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
人及送審人,並載明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院研評會、專案小組成員、審查人及相關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
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師生。
(二)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學術合作關係。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前項第五款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認定,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為之。
六、本院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應由專案小組
查證後做成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提送院研評會審議。
七、本院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專案小組應以書
面通知送審人於二週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由小組召集人
併同檢舉內容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至三
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
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為專案小組做成調
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之依據。
院研評會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
再提出口頭答辯。
院研評會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
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八、送審人被發現於本院受理研究人員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有第二點第五
款所定情事時,專案小組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聯繫查證,並作成通
聯紀錄與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後,提院研評會審議;
經院研評會審議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由本院通知送
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研究人員資格審定之申請,並報請
教育部備查。
九、本院依本要點規定認定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除應準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處以一定期間不受理
其資格審定之申請外,並依違反規定之類型及情節輕重,予以一定期
間不予晉級、不得申請進修、借調或兼職(課)、依法解聘、停聘、不
續聘或其他處分等懲處。
本院應將前項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對於送審人之處分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者,依相關規定報
經教育部核准。
十、違反本要點之懲處經教育部核准或備查後,本院應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一、檢舉案經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院研評會審議。
院研評會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無具體新證者,得依前次審議決定
,逕復檢舉人。
有具體新事證者,院研評會應依本要點進行調查及處理。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送審研究人員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
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
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