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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就近入學之理念及目標,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提升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對應之公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定學習區,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所劃設之行政區域。

二、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者,得向本署提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對應之國民中學,其屬直轄市、縣(市)立者,得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後函報本署申請補助;其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前二項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計畫書、經費申請表格式及應包括之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三、申請本補助,其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為單位。

(計畫書內所列各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編列;經常門經費編列項目名稱,除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外,應與基準表一致。

(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書內容所需;與計畫書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

(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四、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

(經常門:得編列之項目除依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學生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教師進修費、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物品費、租車費、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招生宣導品費。但鐘點費之比率、學生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及招生宣導品費,以適用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1、學生入學獎學金:每人最高一萬元;其發放名額,以當學年度該校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學生僅得就本入學獎學金、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或高中及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之入學獎學金,擇一請領。

2、學生獎助金:各單項每人最高五千元;其總額,以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十為限。學生僅得就本獎助金或其他計畫之獎助金擇一請領。

3、教師進修費:學校因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參加進修;所需費用,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4、材料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每人每次二百元計算;其總額,以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十為限。

5、物品費:其總額,以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

6、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7、招生宣導品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每人每次最高二百元;其總額,以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十為限。

8、鐘點費:其總額,以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為限。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學校授課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授課鐘點相關規定支給。

(資本門:

1、高級中等學校以購置下列設施、設備或修繕、工程為原則:

(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或教學相關設施、設備。

(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老舊校舍修繕或維護工程。

2、國民中學應以購置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及什項設備為原則。

3、前揭設備部分,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標準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為限。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支領入學獎學金、獎助金之學生,以參加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者為限;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之一,不另支給編撰費。

4、以本補助經費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用書使用。

五、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或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金額,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所屬學校,國立學校由本署逕予通知。

七、本補助之請領、核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學校應依本署核定之計畫書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應符合計畫書之內容。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書有必要變更者,國立學校應報本署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

(學校使用本補助經費,於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書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以本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九、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書期間內,至學校進行督導、考核本補助經費執行情形;高級中等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補助經費總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依補助比率繳回結餘款,並作為下次核定本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