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就近入學之理念及目標,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
習區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提升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之高級
中等學校及其對應之公立國民中學(以下併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定學習區,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級中等學校試辦學習區
完全免試入學推動實施計畫所劃設之行政區域。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並以
群招生者,得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對應之公立國民中學,其屬直轄市、縣(市)立
者,得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後函報本署申請補助;其屬國立高級
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得逕向本署申請補助。
前二項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計畫書、經費申請表格式及應包
括之內容,由本署另定之。
三、申請本補助,其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元為單位。
(二)計畫書內所列各項目,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與其基準表及本要點之規定(如附件,以下稱本
要點附件)編列。
(三)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補助。
(四)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書內容所需;與計畫書執行無關之
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經常門:
1、各項金額比率限制,以個別學校為單位計算。
2、人事費,以本署指定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召集學校為限,
得編列專任助理一人。
(二)資本門:
1、高級中等學校,以購置下列設施、設備、修繕或工程為原則: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或教學相關
設施、設備(包括圖儀設備)。
(2)老舊校舍修繕或維護工程。
2、國民中學應以購置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及什項設備為原則。
3、前二目設備部分,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標準耐用年限
二年以上,且單價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
設備費)及什項設備為限。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1、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學生申領入學獎學金、獎助金,以參加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者
為限;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之一,不另支給編撰費。
前項第二款資本門經費,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性經常設備。
(二)與計畫無關或難以評估有關,或難以評估成效之設備。
(三)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理費用。
(四)其他與前三款相關之經費。
各款、目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及本要點附件之規定編列。
五、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
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及家長、教師團體代表組成
審查小組;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金額,並
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所屬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本署逕予
通知。
七、本補助之請領、核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第一期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國民中學計畫
調整後,該校計畫經常門總經費及資本門總經費均未變更者,得逕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三)學校使用本補助經費,於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者,以支用於與計畫
書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為協助落實執行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之;高級中等學校得
視辦理狀況減少授課節數,每週以減授二至四節為原則。
九、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本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
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十、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書期間內,至學校進行督導、考核本補助經費執行
情形;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經常門或
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本署,並作為下次核定本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