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本部及所屬機關於辦理公報刊登行政院
公報作業及查核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報刊登內容應確實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要點第六點規定,確認
屬公報刊登範圍始辦理送刊。應刊登公報範圍如下:
(一)法規命令:
1.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以條次方式呈現,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者)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2.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查照
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二)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
。
(三)公告及送達:
1.公告,包括下列事項:
(1)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法規命
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2)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
(3)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
。
(4)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舉行聽證前之公告。
(5)依法規應刊登公報之公告事項。
2.送達,包括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第
八十條規定之公示送達及第一百條規定之一般處分之送達等。
(四)處分:法規規定應刊登之處分。
(五)其他:對於原刊登公報事項錯誤之更正,有刊登之必要,應刊登。
三、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四、本部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以秘書室新聞組為專責單位,負責本部各單
位刊登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審查。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有
關聯繫、調查、宣導等事宜。
五、各單位辦理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及發文文書作業,應依本部刊登行政
院公報文稿送繕表單(如附件一)辦理。
六、公報送刊作業注意事項:
(一)業務單位: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應與當期公報出
刊日期一致。
2.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預告期間」之起始
日,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預告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並統一規定
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3.為提供公報資訊網目次英語查詢服務,凡刊登資料中涉及法規名
稱或專有名詞者,應於提要表(附件二)英譯名稱欄位註明該法
規(行政規則)名稱或專有名詞之英文譯名,並於簽文中敘明,
會請文教處協助指正。
4.法規(行政規則)名稱英譯時,應參考「行政院公報雙語化標準
用詞詞庫」(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o),以達成
行政院公報英文目次法令英譯之一致化。
5.業務承辦人於辦理刊登公報文稿時,應附「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
送繕表單」,於勾選欄勾選刊登類別,將刊登公報文稿(一文多
稿)以捷成公文稿傳送外,並應提供電子檔磁片,內附預刊公報
書函稿(或送刊書函稿)、發布令稿、有關附件(word 檔或純
文字檔)及提要表,標示附件順序,以利文書人員辦理後續發文
事宜。
(二)發文單位:
1.法規及行政規則,文書人員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
中午十二時前,將「預定刊登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含法規條文
或行政規則規定)及提要表電子檔,以電子發文且送達公報編印
中心,並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
附發布令之掃描檔,以電子發文並送達公報編印中心。
2.公告、送達、處分、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相關函件電子檔及掃描檔,以電子發文並
送達公報編印中心。
3.應刊登公報文稿發布令及附件掃描檔由文書人員製作,隨同電子
文傳送。公報編印中心服務信箱:ego@gazette.nat.gov.tw。
4.刊登行政院公報文稿於第一稿及雙(單)稿發文後,文書科應指
定專人於上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五時前將副本持送新聞組專責
人員,辦理公報刊登審查事宜。
七、本部所屬機關應依刊登行政院公報相關規定及本要點,指定專責人員
辦理公報刊登及查核事宜。
八、刊登公報查核作業,由各單位及秘書室新聞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就應刊登公報事項,應由單位副主管負責督導,並由單位專
責人員負責宣導。
(二)秘書室新聞組應依下列規定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作
業考核要點,辦理每月查核及年度查核,並列為年度績效考評之參
據:
1.每月查核:每月依考核指標統計並登錄本部各單位公報刊登情形
。
2.年度查核: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彙整前一年度查核資料提要表報行
政院研考會。
九、有關刊登行政院公報流程及範例,得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
/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work_rule.jsp?page=2)下載或
至本部知識管理系統(KMS) 知識地圖/共享文件區/秘書室/新聞
聯絡/行政公報刊登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