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部本(97)年 11 月 27 日第 620 次部務會報部長指示事項
,為使部務會報確實發揮法案審議之功能,並維持本部法規之品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除有急迫情事經專案簽核外,
應經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提。
三、法案提法規委員會審議時,除應依法規委員會所定「教育部配合法律
應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注意事項」、「教育部提法規委員會審議
法規案件檢核表」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出席單位及人員
1.法規案於法規委員會審查時,務請提案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親自出
席;未親自出席者,法規委員會主席得裁示拒絕或延期審查。
2.各單位於法規委員會提案時,應於法規個別條文後明列所涉單位
;條文所涉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與會。
3.秘書室主管如不克出席法規委員會時,由核稿秘書代表出席,俾
提升法規案核稿之品質。
(二)意見綜整及表述
於法規委員會提案之主政單位及相關單位,皆應於會前詳加審酌法
規條文內容,並綜整單位意見提供與會人員於會中表述。
四、法案提部務會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提案程序
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應先會法規委員會及秘書室確認。
(二)提案內容
應包括法規衝擊影響評估、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三部分,並檢
附「(修正)草案研訂程序一覽表」。
(三)法規檢視
1.請提案單位於部務會報召開前,再次確認相關單位所提之意見,
是否經協調處理或須綜整俟提會討論與裁示。
2.簽提部務會報審議之法規,請核稿秘書協助檢視,務針對條文內
容逐條詳加核閱,俾減少錯(漏)字之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