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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行電話禮貌,提昇本部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總機轉接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電話來電鈴響四聲或十秒內,應立即接聽並提供來電者所需
     服務相關資訊。

  (二)接話時,應語調謙和、態度熱誠,並清晰報明單位,說「您
     好」、「早安」等問候語。

  (三)接話時,先接受來電者簡單陳述並予過濾,確認洽辦單位或
     對象。

  (四)結束時,應道再見或其他禮貌性結束語。

  (五)轉接業務單位電話時,應注意事項及服務態度:

     1.應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碼、業務單位或業務承辦人員
         。

     2.轉接電話時,應說「幫您轉接,請稍候」等禮貌用語。

     3.業務單位忙線中時,應向來電者委婉說明,「對不起,※
      先生(小姐)正在電話中,請稍候再撥」;或洽轉其他代
      理人。

 

三、業務單位接聽電話應注意事項:

  (一)業務單位應於電話來電鈴響四聲或十秒內應答,接話時,應
     語調謙和、態度熱誠。

  (二)業務單位電話無人接聽時,電話系統自動轉接業務單位其他
     同仁(該分機承辦人第一職務代理人),若仍無人接聽時,
     電話筒自動轉回總機人員服務或提供其他撥接服務。

  (三)接話時,應清晰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氏),說「您好
     」、「早安」等問候語。

  (四)結束時,應有禮貌性用語(例如「謝謝」、「再見」、「不
     客氣」等),並讓來電者先掛電話。

  (五)業務單位應答內容:

     1.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時,應詳盡解說(能具體
      、明確答復,或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規能
      說明清楚)。

     2.若非業務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代接電話,應仔細聆聽了
      解來電者洽詢業務內容或問題,給予詳盡回答,提供所需
      之資訊。

 

四、考核方式

  (一)同仁接聽電話方面之禮貌,攸關本部形象,請科長負責督導
     考核,隨時轉請所屬同仁注意改進。

  (二)同仁接聽電話禮貌之考核,依輪值表,由本部各單位科長級
     以上人員,對本部各單位(學審會併入高教司)全面抽測(
     每二個月為一循環,每次抽測十五或十六個單位,超過二十
     人之單位,抽測三人;二十人以下之單位,抽測二人。)抽
     測結果填載「教育部定期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
     ,每月抽測之紀錄表應於次月五日前送至人事處,由人事處
     簽請部長核閱後,以密函通知受測單位之主管督促同仁檢討
     改進,並以隱藏分機方式於部務會報公布抽測結果,並作為
     各單位年度績效目標評分表中電話禮貌測試績效分數計算。

  (三)主任秘書得因民眾來電反映或其他特殊情形,指派人事處或
     總務司科長級以上同仁,進行個案測試。

  (四)前款個案抽測分數納入第二款當月或次月各該單位電話禮貌
     受測考核分數平均計算。

伍、考核獎懲

  「教育部推行電話禮貌抽測小組」於抽測過程中,發現有具體優劣
  情形者,應予填寫「具體事蹟欄」專案簽請獎懲,列入同仁平時考
  核及單位年終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