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三)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共同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
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
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學校並應依申請(核定)補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學校配合
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年度之補
助經費。
(二)補助內容:
1.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辦理半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資培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育實習輔導費,重
複支用。
(2)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補助新
臺幣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補助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3)支用項目:
編印並上網公告培育階段類別(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
教育及幼稚園)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
習學生(教師)手冊。
編印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或刊物。
辦理實習學生(教師)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
)、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含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
服務。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教師)之各項活動作為。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一所
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
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得申請
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得申請
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教師)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申請補助
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及實習教師人數應合併計算。
(2)支用項目:
經常門經費:
a.實習輔導教師進行教育實習之相關津貼或減授鐘點費用(
本項經費應占申請總經費總額至少百分之五十)。
b.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c.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d.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教師)實習品質作為。
資本門經費: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輔導相關教學及行政設
施費用。
(3)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補助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包括經常門二十萬元、資本門五萬元),次年經考
核通過者,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數為經常門)。
(4)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除敘明
特殊理由並經本部核准者外,本部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a.計畫依據。
b.計畫目標。
c.輔導對象。
d.辦理期間。
e.實施項目及內容。
f.自我管考機制。
g.預期效益。
h.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第四點規定未
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
等資料進行審查。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選參考指標(如附表一)辦理遴選,填
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1)實施計畫:
a.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提報一份
,如附表二)。
b.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
三)。
(2)經費明細表。
(3)實習學生(教師)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
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
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結)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規
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
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
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
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銷。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半年制及一年制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如附表四)、巡迴
輔導情形(如附表五),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
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理成
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本經費連續補助二年,各校應對應實施計
畫,將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實習機構
名冊等資料,彙編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
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通過情形,本部得
停止次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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