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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社會藝術教育及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並落實
  本部施政計畫之加強推動語文研究、整理、推廣工作及本土語言
  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二)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社會藝術教育:公私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中心、社教機
    構、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及演藝團體。

  (二)本國語文教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政府主管者)、登記立
    案之文教基金會及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且每年對同一單位之補助,最高以二項
    活動計畫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所策辦之活動,並經
    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社會藝術教育:各類藝術教育之研習、出版或展覽表演等活
    動,及本部策辦之全國性師生藝術競賽。但不包括非在本國
    境內辦理之活動及宗教民俗慶典活動。應以社區民眾為參與
    對象,加強多元文化觀點,產學合作精神,並優先補助偏遠
    地區之活動。

  (三)本國語文教育:一般性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但配合本
    部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經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並得全
    額補助,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單位需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程序:

    1、申請時間:依第下列規定辦理並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策
      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1)受理收件時間:第一期為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
        一月三十日止;第二期為當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
        十一日止。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以後停止受理
        一百零二年之計畫申請。

      (2)計畫執行時間:第一期為每年一月以後,第二期為
        每年七月以後。

    2、申請方式:

      (1)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擬訂活動計畫、填寫各
        類申請表,併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以正式公文
        向本部提出申請。社會藝術教育類之申請案件應包
        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演出者及作品
        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2)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曾接受補助尚
        未結案而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3)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二)審查原則:

    1、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預期效益、教育意義
      、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
      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核,並得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1)所辦活動係屬其經常性業務,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支應者。

      (2)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3)已獲本部其他補助者。

      (4)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
        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5)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者。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內按實際需求核給
  ;要點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七、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
    表、成果報告表及相關成果報告資料報本部辦理核銷。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
    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
    考核。

  (二)為了解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活動之成效,本部得於受補助活
    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
    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成效不佳、或成果報告內容
    不實之情形,作為下次申請經費補助之參據。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或辦理表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3、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備者。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5、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

    6、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二)受補助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
    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實施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
    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
    作,本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
    單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
    所屬機關,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
    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著作權人並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
    人格權,又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
    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有關本部享有著作使用
    權等之相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