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審核作業,應設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查事項。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學分表疑義之審查事項。
三、
本小組之組織及運作如下:
(一)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中教司長及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中部辦公室、中教司、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擔任,及學者專家等聘(兼)之。
(二)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作業及行政事務;所需人員,由本部相關人員派兼。
(三)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指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機關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表決。
(八)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
核發作業流程:
教師或師資生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依下列程序辦理(如流程圖):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應造具名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三)
本部(中部辦公室)收件受理後,應先審查相關證明文件;符合規定者,交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初核小組審查(以下簡稱初核小組);其證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由收件單位原件退還送件單位。
(四)
初核小組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部依其申請之階段別、類科別核發教師證書後,提交本小組備查。
(五)
初核小組審查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資格有疑義案件,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中教司提供意見後,已無疑義者,由本部依前款規定核發教師證書;仍有疑義者,應彙整相關資料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議,再提本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
(六)
初核小組審查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另一類科有疑義案件,應先將相關資料送本部中教司提供意見;審查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有疑義案件,應先將相關資料送本部國教司提供意見,再提本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審查未通過者,退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七)
教師證書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製發,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
五、
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六、
經本審核小組確認師資培育之大學送請核發教師證書案件,有違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及核發相關證明書等規定之情節,移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