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服務評價機制,蒐集並統計民眾對本
    部處理部長民意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案件服務速度、態度、專業
    度及解決問題程度等面向之滿意度,俾依據民眾回復意見,檢討改善
    業務流程,提升本部服務效能及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本部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九十三次、十月一日第九十四次、十二
      月二十四日第九十九次、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第一百零四次、八月
      五日第一百零六次副主管業務會報決議事項。
(二)本部九十九年六月九日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調查報告諮詢會議決議
      事項。
(三)行政院九十九年七月九日函頒之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及本部八月
      二十七日發布之教育部整合服務效能躍升執行計畫。


三、民眾對本信箱滿意度調查機制及流程如附件一。


四、民眾對本信箱滿意度之調查及報告:
(一)本部秘書室負責研(修)訂滿意度問卷題目(如附件二),並針對
      民眾之滿意度問卷彙整、統計分析及不滿意案件再處理情形列管追
      蹤事宜。
(二)本部於回復民眾信件內容末附滿意度問卷調查聯結網址。但陳情案
      件非屬本部權責,應轉請主管機關處理而彙復者,得向本部秘書室
      申請於第一次回復民眾信件時不附問卷。
(三)本部秘書室企劃科依分析結果評估本部之執行成效,以每月提業務
      會報檢討報告一次為原則;每半年提部務會報專案報告。


五、民眾對本信箱不滿意案件第二次回復情形列管追蹤:
(一)本部各單位在接獲系統通知問卷滿意度在三分以下之次日起三個工
      作日內,應研議完成第二次回復事宜。

(二)問卷滿意度在三分以下者,如屬下列情形,原則得申請展延第二次
      回復期限至十個工作日:
      1.非屬本部權責,轉請主管機關處理,再處理者。
      2.案涉二個以上機關,應會辦處理者。
      3.其他特殊事由,經單位主管同意者。
(三)問卷滿意度在三分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為第二次回復
      :
      1.違反法令規定。
      2.非屬本部權責。
      3.無具體內容。
      4.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
      5.其他特殊事由,經單位主管同意。
(四)本部各單位經評估符合第二款展延第二次回復期限或第三款得不為
      第二次回復之情形者,應簽陳主任秘書以上層級長官核定,並會本
      部秘書室企劃科;奉核定後將原簽影送至本部秘書室企劃科辦理展
      延期限或解除列管。


六、本部各單位處理本信箱案件之獎勵如下:
(一)單位部分,獎項如下,於本部部務會報由部長親自頒獎並表揚:
      1.奉獻獎:每半年累計信件總件數前五名者。
      2.卓越獎:每半年累計問卷總件數前五名且整體滿意度高於平均水
        準者。
      3.績優獎:每半年累計整體滿意度前五名者。
      4.進步獎:每半年累計整體滿意度進步前五名者。
(二)個人部分,每半年累計整體滿意度九分以上件數前三名之承辦人,
      核予嘉獎一次,並於本部部務會報由部長親自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