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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網路學習環境及內容建置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 整合產、官、學、研之網路學習資源,建置網際網路學習內涵,建
      構終身學習環境。 (如:學習加油站、遠距交流網等) 
 (二) 協助本部所屬館所業務電腦化,將具特色之服務性資料建置於學術
      網路上,並配合補助計畫給予重點性補助,以利館內電腦化業務之
      推展及建構數位化網路學習環境。 (如:重點性館所建置、部屬館
      所業務電腦化等) 
 (三) 整合本部所屬社教館所網路學習資源,建立服務導向入口網站,落
      實社教機構教育層面功能。 (如:社教機構整合入口網、教育資源
      學習平台建置等) 
 (四) 補助全國社教機構多元化主題網路學習教材製作 (終身學習網路教
      材光碟) ,提供全國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及一般社會大眾參考使用
      。
 (五) 建置六大學習網站 (人文藝術學習網、健康醫學學習網、歷史文化
      學習網、生命教育學習網、自然生態學習網、科學教育學習網) ,
      提供教學與學習資源,培養學生正面的學習態度。


二、補助對象:
 (一) 教育學術單位: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機構。
 (二)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及文教基金會。
 (三) 教育部所屬機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三、補助範圍:
 (一) 建構開放性網路學習環境 (含規劃分析、軟硬體設備、系統建置等
      ) 、整合性維護機制及數位化內容建置。
 (二) 補助社教機構館藏資源數位化,建構數位化網路學習環境,發展網
      路學習內涵。
 (三) 結合數位內容專家、各級學校師生、技術專家人員等相關團隊,發
      展能提供學校教學輔助及民眾終身學習的網路教材。
 (四) 整合相關學習資源,建置主題式網路學習教材及整合入口網站。


四、補助基準:
 (一) 補助原則
      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方式辦理,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 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1.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
        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
        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2.配合本部辦理相關推廣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欲申請補助之單位請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具正式公文、計畫書及
      經費預算表各乙份,向本部電子計算機中心申請經費補助。
 (二) 審查作業
      1.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位進行書面初審;如
        有需要進一步討論之申請案,則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或
        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並通知申請
        機構列席說明。
      3.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各
        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
        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各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
      金收支處理。
 (二) 主辦單位如為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非營利性團體,部分補助者免報
      核銷;全額補助者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部
      核銷。如有餘款應按比例繳回,並均需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
      報告表備查。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機構,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所定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
      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
      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應提報成果報告。
 (五) 如未依計畫執行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
 (二) 受補助之機構,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
      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內容建置
      網址或光碟等) 報部備查,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
      參考。
 (三) 本部得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做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八、本補助原則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