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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的變遷暨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
    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兒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
    教育的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各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
    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
    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
    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
    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
    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
    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實施對象: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
        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
        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
        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
        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
        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
        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
    準價格計算。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
      (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
      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
      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
      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五、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
(一)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
      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申請程序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分別於當年
      三月、十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審核認定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
      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
      ,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報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
      補助款。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
    停發本項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七月及十一月分別彙
    報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預估未能執行之經
    費分別繳回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並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
    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