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承辦學校遴選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有意願承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之公立及已立案
    之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全大運舉辦前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
    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申
    請。


三、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
      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含運動競賽、藝文、表演
      、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含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計
      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直轄
        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
        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同意文件。


四、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辦學校應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二)本部依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成立全大運遴選小組,審查申辦
      計畫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三)全大運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遴選承辦學校:
      1.有三以上申辦學校者:
     (1)全大運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學校。
     (2)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學校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者
          ,以其為承辦學校。
     (3)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學校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時,應
          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學校,進行第二輪投票。
     (4)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2.有二申辦學校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學校為承辦學校。
      3.僅有一申辦學校者: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始為承辦學
        校。
      4.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
        分布方式,協調大專校院承辦。


五、經遴選為全大運承辦學校,應依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規定,
    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