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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臺灣翻譯人才能力檢定制度,培養翻
    譯人才,提升翻譯專業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係測驗國內翻譯人員及
    有志從事翻譯專業工作者之中英文翻譯能力,其翻譯能力指標說明如
    附表一。


三、本考試之類(組)別應試科目皆及格者,由本部發給該類(組)別中
    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合格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四、本考試由本部依實際需要舉辦,並得分類(組)別舉辦。


五、本考試得委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研發翻譯能力評分及命題機制
    ,辦理試務及行政事務。


六、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費用、考試日期、考區及成績複查等相關
    事項,載明於考試簡章,並於考試六十日前公告之。


七、本考試分為筆譯及口譯二大類別:
(一)筆譯類:分一般文件英文譯中文組及一般文件中文譯英文組。
(二)口譯類:逐步口譯組。考試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
      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各科目成績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八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成績僅部分科目及格者,其及格科目成績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三
    年內參加同類組考試,得予採計。
    各類(組)別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二,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一
    百八十日前公告之。


八、應試者應考資格須年滿十八歲。


九、本部發現應試者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任何不實情事者,撤銷其應
    考資格;已發給本證書者,公告註銷並命其返還本證書。


十、本證書僅證明具備證書所載類(組)之翻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