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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幼稚園幼童就學安置及補助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緣於莫拉克颱風造成部分縣市重創,部分學校(含幼稚園)須
    啟動緊急安置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實施災
    區幼童之就學及寄讀,確保受災幼童得於開學時,安全就學,且部分
    家庭因風災致家庭成員傷亡或經濟陷於困頓,應予協助始得保障幼童
    之受教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對象: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應符合下列二項要件: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當年度九月一
      日年滿三足歲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幼童,或經依相關法
      令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二)莫拉克颱風受災家庭之幼童。


三、安置
(一)國民小學及其附設幼稚園受重創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其學區內幼
      稚園階段幼童,依該國民小學之安置方式處理。
(二)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之幼童,其欲就讀之其他公立幼稚園,應同意
      其入學,並不受設籍及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每班兒童不得
      超過三十人之上限規定。但班級人數超過三十五人者,應選擇其他
      幼稚園就讀。


四、經費補助
(一)就學補助:
      1.國民小學受重創且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者:
     (1)其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家庭幼童,依整體國民小學之安
          置方式處理,受災家庭之幼童且生活確有困難者,由政府補助
          費用,供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
     (2)其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受災家庭幼童,因風災個別安置於親
          友家中,並轉至其他幼稚園就讀且生活確有困難者,由政府補
          助費用,供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一
          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其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由政府補助其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
        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一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1)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
     (2)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
     (3)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個
          案認定者。
(二)教學設施設備補助:
      國民小學受重創且須啟動緊急安置措施者,其附設幼稚園之復課均
      應納入國民小學整體環境整備;其屬幼稚園個別教學設施設備之需
      求者,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幼稚園班及改善幼
      稚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提報計畫,另予補助。
(三)急難慰問金: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申請。


五、有關受災戶認定及原則:
(一)原則:依簡化、快速,先協助再查證之原則處理安置及補助。
(二)認定方式:
      1.隨國民小學整體安置之附設幼稚園,其受災戶幼童由學校或班級
        教師認定。
      2.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幼童,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且就讀公立幼
        稚園者,由就讀之學校(幼稚園)或班級教師認定。
      3.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幼童,個別安置於親友家中且就讀私立幼
        稚園,或其他受災幼童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辦理。但無法立即取
        得證明文件者,得先核給補助款,後補資料,惟於就學補助款發
        放後,經查未符合規定者,應繳回補助款:
     (1)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死亡或失蹤:死亡者請檢附死亡證明書
          、因災失蹤不明者請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證明。
     (2)自有房屋毀損或倒塌,且不能居住者:請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
          開立之證明。
     (3)其他因本次莫拉克颱風受重災且生活確有困難,經地方政府個
          案認定者。


六、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年度幼教經費勻支。


七、附則: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
      以後,另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領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教育部其他學前階段之就學補助
      。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