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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
    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 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 (
      含進修學校) 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二) 各級學校 (含進修學校) 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
    商專。


三、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
      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
      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
      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三) 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
      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
      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
      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
      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
      給。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
      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
      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
        、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
        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
        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
        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台幣五千元;住
        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台幣一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
        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
      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第三款第一目
    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一目至第四
    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 專人致送。
 (二) 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