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
教職員薪資免稅,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大學及國立
特殊教育學校辦理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兼導師之
導師費及差額補助,特訂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及國立大學附設幼稚園之
特殊教育班教師兼導師。
(二)直轄市立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教師兼導師。
(三)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兼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
件:
1、任職於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核
准設立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
2、具有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或幼稚園合格
教師證書(含代理代課教師),且實際擔任學前教育階
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
3、各學年度教師及導師名冊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
過。
四、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置導師人數: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均得支給導師費
。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
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且僅該導師得支給導
師費。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每班每月由本部
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
員額現況,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每月由本部補助導師
費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國立大學、特殊教育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
期限內將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之導師費及其差額補
助申請表,報本部核定經費。
(二)前項申請作業,國立大學附設幼稚園、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
幼稚部,由其學校辦理;直轄市、縣政府政府許可設立之幼
稚園及直轄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依預估額度撥付年
度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十月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新學年度班級
及導師員額設置現況,支付年度所需之餘款。
(二)經費核銷:
1、國立大學、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
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
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
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
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
八、注意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或教師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
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款項
。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月計。但任職未達一個月者,該月之差額補
助額度依實際工作日數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