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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特教字第1010217954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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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薪
  資免稅,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大學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
  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之導師費差額及教師之教學輔導費補
  助,特訂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及國立大學附設幼稚園之特殊教育
    班導師及教師。

  (二)直轄市立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導師及教師。

  (三)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導師及教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
      制標準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
      員進用辦法核准設立之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

    2、具有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或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
      (含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代課教師
      ),且實際擔任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

    3、各學年度教師及導師名冊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過。

四、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置導師人數: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二位導師,均得支給導師費。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據各主管機關核定班級員額現況
      ,每班至多置一位導師,且僅該導師得支給導師費。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1、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每月由本部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四
      千元。

    2、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每月由本部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
      一千元。

五、核定教學輔導費補助基準:未擔任導師及未領取導師費差額補助,且實際
  擔任班級教學輔導工作之學前各類特殊教育班教師,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起,由本部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國立大學、特殊教育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內,
    將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之導師費差額及教學輔導費補助申請
    表,報本部核定經費。

  (二)前項申請作業,國立大學附設幼稚園、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幼稚部,
    由其學校辦理;直轄市、縣政府許可設立之幼稚園及直轄市立特殊教
    育學校幼稚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依預估額度撥付年度經費之
    百分之七十;十月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新學年度班級之導師及教師員額
    設置現況,支付年度所需之餘款。

  (二)經費核銷:

    1、國立大學、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
      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
      定先行辦理墊付。

八、補助成效及考核: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
  地訪視。

九、注意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特殊教育班或教師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經
    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款項。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月計。但任職未達一個月者,該月之導師費差額及教
    學輔導費補助額度,依實際工作日數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