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展高中 (職) 學校特殊教育,達成下列
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鼓勵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機會,使其能於職場中
實習並銜接就業。
(二) 促進雇主及其員工,正確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人格特質及工作能力
。
(三) 表揚愛心楷模廠商,喚起社會重視,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二、推薦廠商標準:
(一) 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之合法廠商。
2.提供在學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機會,並與學校配合良好
,且熱心指導及關懷學生之廠商。
(二) 具備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最近一年內,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二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 (至
少提供一人就業) ,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 (一學期)
以上之廠商。
2.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四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
(至少提供二人就業) ,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 (一學
期) 以上之廠商。
3.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特殊教育學校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四人
以上之校外實習,且每人實習時間至少半年 (一學期) 以上之廠
商。
三、推薦單位及表揚名額:
(一) 推薦單位:
1.特殊教育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四家廠商為原則 (推薦二家以上
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
2.高中 (職) 設有特教班之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二家廠商為原則
(推薦二家以上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
(二) 表揚名額:評選表揚八十家廠商。
四、評選方式及期限:
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表揚,由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 (職) 設有特教班
之學校,推薦愛心楷模廠商,於辦理表揚當年九月一日前將相關資料
函送本部委辦之單位,本部組成評選小組,由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執行
秘書擔任召集人,評選小組就相關資料審查符合推薦標準之廠商為愛
心楷模廠商。
五、表揚方式:
(一) 表揚日期:預定表揚當年十二月初。
(二) 經本部核定為愛心廠商者,由本部委辦單位通知其負責人參加表揚
大會,受獎廠商頒發愛心楷模獎座一座,並由推薦學校校長或指派
專人陪同受獎。
六、注意事項:
(一) 本部自九十五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
及就業愛心楷模廠商活動一次,曾接受本表揚者,四年內不得再推
薦表揚。
(二) 各單位所推薦之愛心廠商,應填寫推薦表 (詳細填寫實習及就業學
生姓名、障別、程度、起止時間及工作內容) ,並檢附合法廠商證
明影本 (附件表) 。
(三) 廠商總公司所屬分公司合計達到推薦標準者,得推薦總公司,亦得
單獨推薦達到推薦條件之分公司。但分公司已達表揚標準並受推薦
者,其名額不列入總公司計算。
(四) 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具體事蹟,應敘明學生姓名
及實習或就業起迄期間,年度截止計算時間為辦理表揚當年八月三
十一日。
(五) 推薦學校應提供當選之廠商簡介資料、事蹟及照片,逕送本部委辦
單位彙整後編輯專集。
(六) 接受表揚之廠商,由本部酌予補助往返表揚地點之交通費。
(七) 推薦愛心楷模廠商之學校,應至本部特教小組網站下載推薦表辦理
推薦作業。